江源政办发〔2018〕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现将《江源区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落实。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
江源区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于2018年9月至12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及省政府关于全省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始终坚持耕地红线不能突破、农地姓农底线不容触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肃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乱象。
二、清理整治范围
重点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主要包括三类问题: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商品住宅、休闲度假设施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甚至违法违规改变土地性质、土地用途进行住宅性质开发。
其中,第一、第二类问题,属于改变土地性质、改变土地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作为清理整治的重点,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坚决退房还地。第三类问题主要看实际用途,对农民按照有关规定自建自用并且用于农业生产的,不纳入清理整治的范围,主要是对面积予以规范。
三、实施步骤
全区专项行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清理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
1.自查摸底。9月25日前,各镇(街)政府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农业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等开展拉网式清理排查,做到逢棚必进、逢棚必查,不留空档、不留死角。以镇(街)为单位全面收集整理农业大棚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的用地及经营管理情况,逐一建档立卡,实行数字化、精细化管理,并填写“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对排查发现的上述三类违法违规问题,逐一登记,建立问题台账。
2.情况汇总。9月27日前,对排查清理出的问题,由镇(街)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备书,报区政府审核认定,然后交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把关,填写“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附表2),同时形成排查清理情况报告(包括清理排查工作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有关政策建议等),报全区“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小组,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并形成全区排查清理报告,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全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
3.联合督导。由区农业局、区国土局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镇(街)排查清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各镇(街)加快推进专项行动进度。
(二)查处整治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
1.制定整治方案。10月31日前,区农业局、区国土局研究制定全区专项整治方案。针对本区内排查清理出的“大棚房”问题,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整治方案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和措施,明确整治主体、具体责任人员和完成时限。
2.整治整改。11月30日前,按照国家要求,完成整治整改任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者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的私家庄园、别墅等非农设施,全面拆除、依法惩处。对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拆除整改并恢复生产。对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搞住宅类经营性开发,严格落实标准,坚决整改到位。对其中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坚决追回。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问题的责任主体,国土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各镇(街)要认真组织整治整改工作。对发现的党员干部腐败和作风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区纪委监委严肃查处问责;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整治拆除过程中,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
3.上报整治情况。12月10日前,各镇(街)需填写查处纠正情况汇总表(附件2),区政府根据整治情况形成地方专项行动查处整治完成情况报告,上报全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
4.完善监管机制。12月底前,区政府就完善设施农用地监管机制、构建违法违规行为防范整治长效监管机制提出对策建议,上报全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
5.抽查核查。区农业局、区国土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查处整治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核查,形成报告上报区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责任。建立设施农业协调工作机制,区农业局和区国土局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整治方案,各镇(街)政府负责排查上报工作。区政府将协调各部门、各镇(街)共同负责清理治理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共担责任的格局,确保设施农业用地整改工作无死角,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用地环境。
(二)强化部门协作。全区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由区农业局、区国土局共同负责,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信访局、区发改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文广新局、区食药监局、区牧业中心、区扶贫办、各镇(街)等部门和单位,成立江源区“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小组(附件4),统筹推进全区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调度通报各地进展情况,联合开展督导检查,指导落实清理整治任务和要求,总结进展和成效,并向区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肃督导问责。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行动各环节严肃认真督导,认真剖析典型案例,找准问题根源,及时向社会通报。健全问责机制,对违法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清理整治工作推进不力、不作为和失职渎职、违纪违规的人员,严肃问责追责。
(四)强化社会监督。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期间,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区纪委监委接到的“大棚房”问题线索,在按规定办理的同时,移交区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小组。
(五)强化信息报送。在专项行动期间,严格落实周报告制度。江源区“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小组各相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上报“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联络员(附件5),并于每周二下午16时前向区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时间节点报送阶段工作总结和各类情况汇总表。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整治查处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在第一时间报上一级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的同时,向全区专项行动协调协调推进小组报告。
(六)确保社会稳定。专项清理整治期间,要切实保护好农民合法权益,严密做好社会稳定工作;针对可能发生的恶意炒作、造谣传谣、群体性事件、集体越级上访等问题,要做好应急预案,科学预判分析,密切跟踪舆情动态,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降低负面舆论影响,防止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