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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01-27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收藏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江源政办发〔2013〕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适应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和会议纪要清理工作的通知》(白山政明电〔2013〕2号)的要求,区政府决定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任务和范围

  本次清理工作的任务是:各部门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规定,对本部门或以区政府文件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把那些已不适应当前行政管理工作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完整、清晰。重点是发布时间久远,实际已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执行依据已不充分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已经规定的很具体,不需要再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本次清理工作的范围是:区政府201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各部门同一期间自己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起草,以政府其他文种印发,具有规范社会活动性质的文件)。

  二、工作方式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采取政府统一组织,起草或执行部门负责清理,政府法制部门汇总整理,形成清理意见,最后经政府批准的方式进行。

  对涉及几个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清理;因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导致组织实施部门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负责清理。

  各部门要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进行认真研究,提出保留、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理由,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

  各部门清理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由各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自行组织评估,提出工作建议,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清理结果。

  三、时间安排

  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3月20日开始,4月底完成。各部门的清理意见须于4月20日前报区政府法制部门,法制部门汇总整理后,报政府行文,公布清理结果。

  各部门清理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以政府其他文种印发、具有规范社会活动性质的文件的完成时间,应与政府清理工作同步。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是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重要工作,也是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站在科学发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认真办理,按时上报清理结果,保证此项工作及时、高质量地完成。

  (二)工作中,各单位务必对发布时间久远、执行意义不大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杜绝规范性文件只发不废问题的发生。对起草、执行部门未提出清理意见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2000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将按照法律规定不再作为保留文件处理,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2013年度全区依法行政工作目标责任制绩效考评工作,请各部门作好相关资料的保存。

  清理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请直接与区政府法制办联系。(联系人:汪英伟,联系电话:3724369)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5日

  附件:规范性文件处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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