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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06-25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收藏
区商务和粮食局在线访谈实录

  访谈时间:2015年5月25日
  访谈部门:江源区商务和粮食局
  访谈嘉宾:江源区商务和粮食局局长袁玉鹤
  主要内容: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本次在线访谈!今天,参加访谈的嘉宾是江源区商务和粮食局局长袁玉鹤。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们将围绕江源区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相关内容和大家开展交流讨论,欢迎大家踊跃提问!
  【袁玉鹤】: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江源区商务和粮食局局长袁玉鹤。今天,很高兴能在这里和各位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江源区商务和粮食局是负责全区外贸、内贸、酒类规划、粮食市场调控、供销社等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其中,粮食流通是我局一项重要的职能。
  【主持人】:请问袁局长,我们作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流通中如何正确把握形势,不断增强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袁玉鹤】:当前我国粮食安全总体形势是好的,粮食供需基本平衡,库存充裕,为保证市场供应、稳定粮食市场价格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但同时也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粮食消费继续增长,稳定国内粮油市场仍将面临着较大压力。就我区而言,粮食产需缺口逐年扩大,属于粮食销区,为此,我区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稳定任务十分艰巨。另一方面,我们粮食监督检查工作也面临许多挑战,粮食市场主体不断发展,多元市场主体更加活跃,违规违纪行为时有发生,监管难度进一步增大。公众对粮食质量安全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粮食监督检查体系和质量安全体系需进一步健全和加强,任务更加艰巨。
  【袁玉鹤】:面对粮食安全和粮食监管新形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局一定要认真履职,积极作为,切实发挥为国家粮食安全保驾护航的作用,主要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保障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二是保护种粮农民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维护正常粮食市场秩序,促进粮食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主持人】:请问袁局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流通中应该履行那些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袁玉鹤】: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粮食收购资格及粮食收购者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粮食仓储、运输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情况;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陈粮销售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情况、质量卫生情况;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及粮食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等。
  【主持人】:现在国家要求粮食经营者要建立粮食经营统计台账,向粮食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数字,请问,有这个必要吗?
  【袁玉鹤】:《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都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主持人】:现在粮食经营都市场化,国家对粮食经营企业核定最低库存量和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请问,有这个规定吗?
  【袁玉鹤】: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要求企业遵守,并作为粮食监督检查的依据。
  【主持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行政处罚权吗?
  【袁玉鹤】: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是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是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是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是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是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主持人】:谢谢袁局长,谢谢各位网友,本次访谈到此结束,谢谢。
  【袁玉鹤】:谢谢各位网友,谢谢主持人!(常国强  李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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