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有关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江源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2016年11月10日经区政府批准、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江源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源政办发〔2016〕96号)同时废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山市江源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白山市江源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白山市江源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白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白山市江源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本区内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按照《白山市江源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江源政函〔2023〕137号)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白山市江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江源政办发〔2018〕14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强化环境风险的源头预防,提升预警能力,化被动处置为主动防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响应,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照事件性质和类别应对和组织实施环境应急工作。
部门联动,协同应对。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有关单位专业优势并利用人才、技术、设备资源,充实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演练,积极培养环境应急社会化救援力量,协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预防的有机结合。积极开展安全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增强安全保障能力。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6预案体系
《白山市江源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白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是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专项预案。
2.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2.1.1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根据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的建议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的需要,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工作。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政府负责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工信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商务局、区互联网信息中心、区供电公司、区通信办、事件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组和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当我区涉及行政区域内或跨区域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上报市环境应急办,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应急相应工作。
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2)领导、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按规定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1.2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局长兼任。
职责:
(1)组织各单位开展日常应急准备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传达贯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应急工作机构开展应急行动;
(2)传达和贯彻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综合协调各工作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
(3)协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4)根据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授权,下发应急行动指令单等文件;负责与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
(5)负责编制应急总结报告。
2.2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区委、区政府可根据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建议或实际需要设立区现场指挥部。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先期处置,并于区现场指挥部到位后服从区现场指挥部指挥。视事件情况将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纳入区现场指挥部。
区现场指挥部负责按照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授权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现场情况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和支援请求。区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专人担任。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区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区现场指挥部负责配合省、市现场指挥机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区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自然资源和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排查环境安全隐患,按照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建设防止环境风险物质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等风险防控设施,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体系,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报告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
3.2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测、判断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区政府授权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网络平台、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全区公众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区域。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预测、判断将要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经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及时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向公众发布。
预警级别可根据事件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进行升级或降级。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命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加强跟踪分析,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有上升为黄色以上趋势的,及时上报白山市人民政府、白山市生态环境局;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被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报告职责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白山市生态环境局和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县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3.2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已经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及时向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通报相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县级政府。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要及时通报相邻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3.3 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初报、续报和事故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事故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取适当方式,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直接报告,1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
初报: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主要污染物和数量、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发展趋势、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的最新情况。
事故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收集等措施,防止污染蔓延扩散,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立即向区政府和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报告。
区政府有关部门或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信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
4.2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
4.2.1 四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以向白山市人民政府提出支援申请。
4.2.2 三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请白山市人民政府启动白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参与、配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三级应急响应工作。
4.2.3 二级应急响应和一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或有可能衍生、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上报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上级(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指令要求,启动二级、一级应急响应。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参与、配合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二级、一级应急响应工作。
4.2.4 响应级别调整
当环境事件不断加重,环境事件危害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在专家的指导下,适时提高响应等级,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到高递升,并报告相应的指挥部启动响应。
4.3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接警后,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如下:
4.3.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和相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以确保切断污染源。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根据污染物特征和环境条件,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依法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现场工作组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对于发生非正常排污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对于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中建设的导流槽、应急池,或通过紧急设置围堰、闸坝、围油栏等对污染物进行封堵和收集。
4.3.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研判是否需要转移安置人员。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健康安全。妥善安置转移人员。
4.3.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区内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救治,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治工作。
4.3.4 应急监测
接到有关指令后,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相应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断面或点位以及监测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开展采样和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或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状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3.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7 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1)信息发布机制
通过相关部门发布官方权威信息、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网络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3)舆情应对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舆情收集、研判和报告,把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环境事件舆情收集、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信息发布要与事件处置同步进行,根据舆情传播的不同节点,及时滚动发布事件或舆情处置进展的权威信息,防止出现信息真空导致舆情发酵升级。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在接到上级有关部门指令后,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未经批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4响应终止
4.4.1 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当终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产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4.2 响应终止程序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建议,经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在接到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应急响应终止指令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2)响应终止后,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当根据区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等工作。
5.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将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5.2事件调查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牵头,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开展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并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
5.3善后处置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应指导并配合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继续实施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次生、衍生环境污染。突发土壤污染环境事件应根据污染物特征制定受污染土壤的生态修复措施,及时、持续地进行土壤修复。
5.4应急过程评价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结束后,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组织开展应急过程评价,对环境应急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应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不断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建设,依托社会化专业环境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救援力量,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性救援队伍;探索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有应急处置能力的环保技术单位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优化相关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加强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区财政局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3物资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年度更新信息向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上报。
6.4交通与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道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5通信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6.6技术保障
增强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等装备建设,加强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能力。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
6.7安全保障
结合现有应急避险场所设置情况,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制度,确保紧急情况下周边人群安全、有序疏散。
6.8气象服务保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防止和预防极端气候条件对应急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必要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气象监测。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职责积极组织或参加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督促和指导全区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7.2预案更新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开展预案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宣传与培训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和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以及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加强对环境应急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
8.附则
8.1术语和定义
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组织修订,经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实施。预案实施后,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8.3责任追究
对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存在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单位或个人,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源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江源政办发〔2016〕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