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局、事业单位,省市驻江源各直属单位: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吉政办函〔2022〕136号)、《白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白山政发〔2022〕10号)有关规定,区政府办公室经过收集、整理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区直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编制了《2024年度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首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决策承办单位要安排专人与区政府办公室做好对接,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把握好时间节点,确保当年完成决策事项。
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停止执行。确需调整的,决策承办单位要深入研究论证、充分阐明理据,提出具体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三、决策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积极做好决策事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移交和备查工作。
四、区政府办公室将对列入《目录》决策事项履行法定程序情况进行全流程指导监督。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度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首批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白山市江源区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决策承办单位:白山市江源区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