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农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相关部门:
按照《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乡村建设行动相关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乡村振兴办〔2021〕1号)文件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江源区村庄规划报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源区村庄规划报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江源区村庄发展,规范村庄规划审批程序,根据《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源区行政辖区内的村庄规划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多规合一”的实用性规划,是开展乡村地区国土空间保护开发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的法定依据。
第四条 村庄规划编制应按照乡村振兴“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市(区)、镇(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指引下进行编制,并贯彻落实上位规划下达的各项约束性指标。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五条 区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组织辖区内涉农镇(街)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将村庄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 涉农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由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开展技术服务。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七条 村庄规划编制应坚持有序推进、务实规划,以江源区村庄分类布局为依据,提出差异化规划引导策略,分类开展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实现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应编尽编。
第八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吉林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根据村庄定位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村庄自然地理环境、现有建设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村民实际需求,确定目标、布局、规划指引等内容。
第四章 规划审批
第九条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经村委会审议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征求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在村级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个自然日。
第十条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的村庄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论证、审查并形成意见。审查通过后的村庄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报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村庄规划成果(纸质、电子版);
(二)村委会审议意见;
(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四)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部门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
(六)公示及采纳情况;
(七)其他有关附件。
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自然日内,组织编制机关应通过村级服务中心公告、新闻媒体推送等形式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村庄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将村庄规划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并由市自然资源局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纳入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五章 规划修改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成果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村庄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上级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由组织编制机关向区政府提交修改申请、评估报告以及修改专题论证报告,区政府负责对村庄规划修改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区政府正式批复同意村庄规划修改后,组织编制机关组织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修改,修改后的村庄规划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第六章 规划实施
第十七条 村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负责村庄规划的实施和定期评估,区政府负责村庄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涉农镇(街),做好技术指导和工作协调,加强村庄规划实施评估、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村庄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涉农镇(街)应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向村民宣传村庄规划,建立规划宣传和交流互动机制,将规划核心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增强村民对国土空间保护、村庄发展和人居环境整治的认识,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实施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白山市江源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或上级部门发布相关政策或法律文件对编制和审批村庄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