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政办发〔2019〕84号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白山市江源区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9〕43号)文件精神,为扎实推进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结合江源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做好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对符合廉租住房入住资格,并有意愿购买国有产权部分的住房保障家庭,各相关单位按职能进行审核、公示、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
二、 适用范围
江源区各镇(街)辖区内已办理入住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适用本方案。
三、工作程序及相关问题
(一)转让程序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坚持居民自愿原则。转让程序为廉租住房家庭自愿到所在社区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部分;经社区登记后报送至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由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会同区民政局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签订《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由区自然资源局统一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转让价格及税费
原签订的《廉租住房购买合同》有约定价格的,住房保障家庭可按原《廉租住房购买合同》约定价格购买国有产权份额;《廉租住房购买合同》没有约定的,原则上按合同签订时同地段、同时期、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国有产权份额。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税法规定各自缴纳。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取得原廉租住房全部产权前,应全额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符合条件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住房保障机构承担的税费,可在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支付。
(三)产权性质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按规定价格缴纳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全额资金及相关税费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有限产权),也可以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取得全部产权。
(四)资金管理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所得收入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净值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缴入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重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新建、改建、购买、租赁和运营管理等支出。
(五)维修资金
廉租住房转让时,取得廉租住房完全产权的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地收缴标准足额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四、组织实施
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由政府组织实施,区各部门明确分工、联动开展工作。区各镇(街)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申请登记工作;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和区民政局负责产权申请人资格审核工作;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协议签订、档案管理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手续办理工作;区委区政府信访局负责相关问题信访接待工作。
五、其他问题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3年后仍未购买国有产权份额的,由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对国有产权部分收取租金。
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自愿退出自有产权份额的,由政府按照原出资价格回购,不计利息。
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合法继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也可以按合同约定购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合法继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放弃购买的,按照市场价格缴纳廉租住房国有产权房屋租金。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