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政办发〔2018〕1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按照省环保厅、工信厅、公安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计委《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实施方案》(吉环发〔2018〕20号)要求,区环保局、经济局、公安局、住建局、交运局、水利局、卫计局联合制定了《白山市江源区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
白山市江源区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工作方案
区环保局、区经济局、区公安局、区住建局
按照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环发〔2018〕2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两高”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全面加强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和全过程信息化监管水平,为推进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构筑生态环境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有效防控固体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重点区域、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非法运输固体废物的车辆等为重点,全面摸清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按照“省级督导、市级组织、县(市)区落实、严厉打击、强化监管”的要求,落实各镇(街)责任和区直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强化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及时排查发现的各类固体废物违法倾倒问题,有效防范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发生。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固体废物大排查
1.全面摸排妥善处置非法倾倒固体废物。
强化以松花江、大阳岔河、正岔河、大石棚子河、榆木桥子河、红石河等重要沿江、沿河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地、危险废物堆存场、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石油化工生产及销售和工业园区等为排查重点,全面组织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贮(堆)存、倾倒、填埋以及危险废物非法经营、转移、处置等情况的专项排查。
对发现的非法贮(堆)存、倾倒、填埋等固体废物(或其他不明污染物、生活垃圾等)以及非法运输、倾倒、违规堆存危险废物的,要及时保护现场,由当地政府联系有资质单位开展鉴别、核查和分类等工作,根据环境风险程度确定优先整治清单,做好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
对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以及重量在100吨以上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体积在500立方米以上的生活垃圾,区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一点一策”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对排查出的固体废物堆放倾倒点,要督导当地政府迅速查明来源,落实治理责任,限期完成处置工作;无法查明来源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先行妥善处置;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工作。
2.全面调查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源及流向。
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区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全面调查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筛选产生量大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分行业、种类建立清单。
调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流向,重点掌握跨省转移的主要固体废物类别、转移量及主要的接收地。
对于最终去向明确的,抽查核实处置方式的合法性;对于最终处置去向不明确的,严格追查去向,依法追究企业主体责任。
3.调查评估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能力。
区环保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调查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重点针对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处置能力缺乏、非法转移问题突出的地方,调查评估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规划制定及实施情况,以及固体废物处置能力与产生量匹配情况。
(二)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违法犯罪活动
1.建立部门和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区环保、公安、交运、住建、水利、经济、卫计等部门,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机制,及时共享固体废物跨市转移审批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货物(危险废物)电子运单、危险废物违法转移情报等相关信息,定期通报危险废物转移种类、数量及流向情况。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应对固体废物跨界污染事件。
2.协同相关部门重拳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区环保部门要根据本地产业结构,重点针对本地主要危险废物种类,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危险废物非法转移专项执法行动,处罚一批,移交一批,加大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区公安部门、环保部门要积极开展联合行动,以危险废物为重点,持续开展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法收运、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中间商、承运人、接收人等,要一追到底,涉嫌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两高”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严肃惩处,查处一批,打击一批,对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并根据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3.建立健全环保有奖举报制度。
区环保部门要对“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访等渠道涉及固体废物的举报线索逐一排查核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鼓励将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列为重点奖励举报内容,提高公众、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环境意识;加大对重大案件查处的宣传力度,形成强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1.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监管体系。
各镇(街)及区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地产业结构,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对重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中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技术校核,对环评报告书(表)中存在弄虚作假的环评机构及行政审批人员,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并督促相关责任方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结合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工作安排,开展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试点。
落实环境执法机构对固体废物日常执法职责,将固体废物纳入环境执法“双随机”计划,加大抽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行为。
2.加强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和信息化建设。
着力强化对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加强环评、环境执法和固体废物管理机构人员的技术培训与交流。按生态环境部要求,推进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互通互联,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电子化备案,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在每年1月31日之前,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产废数据。全面推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工作。
3.建立健全督察问责长效机制。
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督察问责长效机制,持续开展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专项行动,按照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查“五步法”,落实党委和政府责任。对固体废物非法转出转入问题突出、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并产生恶劣影响的地方,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对查实的失职失责行为实施问责,切实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四)落实企业和地方责任,强化督察问责
1.落实产废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和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量大、危害大的,以及垃圾、污水处理等相关行业,区环保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要求相关企业,细化管理台账、申报登记,如实申报转移的固体废物实际利用处置途径及最终去向,并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公开产生固体废物的类别、数量、利用和处置情况等信息。
将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企业纳入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依法将存在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的企业相关信息交送税务、证券监管等相关部门。
2.保障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能力。
开展全区固体废物处置能力调查评估并根据实际结果对处置能力建设严重滞后、非法转移问题突出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大督导、约谈、限批力度,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合理规划布局,重点保障危险废物、污泥和生活垃圾等处置设施用地,加快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补足处置能力缺口。
3.开展督察问责,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
区政府将严格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对于抽查发现的问题督促责任部门整改,切实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
加强对固体废物大排查工作进行督察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责任部门限期解决。对督办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逐一对账销号;对发现问题集中、整改缓慢的部门,进行通报、约谈。将危险废物、污泥和生活垃圾等处置能力建设运行情况纳入市级环保督察内容,重点督察相关能力建设严重滞后、非法转移问题突出、发现问题整治不力的单位,对存在失职失责的,依法依规实施移交问责。
四、排查重点、环节及内容
(一)排查重点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矿山开采区、污水处理厂等为重点,加强尾矿、煤矸石、粉煤灰、污泥等堆存(放)场所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等产废单位的排查。要把重量在100吨(含)以上固体废物全部纳入排查范围。
危险废物:以危险废物非法经营、非法贮存、非法转移、非法倾倒、非法填埋、超期贮存等为排查重点,加大对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100吨(含)的企业及含涉重金属、三致物质(致畸致癌致突变)和危及社会公众生命健康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排查;加强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以及大专院校实验室、研究所等“小远散”单位的排查;强化江源重点区域危险废物的排查。
医疗废物:以医疗机构为重点,加强对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等医疗废物管理台账、转移联单、贮存设施以及非法贮存、堆放、丢弃、遗散、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等内容的排查。
生活垃圾:以江河湖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地周边以及焚烧企业、生活垃圾填埋场等为重点,加强对非法堆存、倾倒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村垃圾以及治理不达标、设施不正常运行等内容的排查。要把体积在500(含)立方米以上生活垃圾堆存点全部纳入排查范围。
(二)排查内容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全面对尾矿、煤矸石、粉煤灰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等产废单位的排查,贮存、处置场所是否符合环评要求;是否存在违规贮存、非法倾倒、未经批准跨省转移、管理台账与申报登记不符、实际利用处置途径及最终去向与申报转移数量不符等问题;是否按要求公开产生固体废物的类别、数量、利用处置情况等信息。
全面对制砖厂等建材企业开展排查,是否以综合利用为名接收外地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行为;对于接
收不在企业环评原料来源范围内的固体废物的行为,一律视为违法。
2.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排查工业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环评及台账记录中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危险废物贮存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贮存台账记录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有无危险废物流失;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单制度,转移的数量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收的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
排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收危废是否履行了转移联单制度,实际利用和处置危废种类、数量是否与联单一致,其中接收省外危废转移的,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存在向外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情况;接收的危险废物是否与产废单位委托利用处置的种类和数量相符;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
3.生活垃圾填埋及焚烧企业、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企业、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排查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填埋及焚烧(含垃圾发电)企业、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企业有无接收外地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其中接收生活垃圾转移是否履行了《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建城〔2017〕108号)有关要求;接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是否按《固废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要求,履行了审批手续。全面排查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种类、产生量、去向、处置情况。
4.可能存在的非法倾倒点。
排查可能存在的非法倾倒点,重点是江河湖岸滩、废弃河道、厂房、坑塘、废弃矿井等。对发现的非法倾倒点,立即追根溯源,立案查处,并做好生态修复等相关工作。
5.已查处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案件的处理情况。
对2017年以来已查处的特别是中央环保督察查处的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展开全面梳理。全面排查案件处理和移交、生态修复等情况。
6.信访举报线索排查。
我区对2017年以来的信访举报线索逐一排查;结合省级环保督察,设立举报电话,并在主要媒体公开,对举报线索逐一登记、限时排查。排查结果在当地主流媒体、网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排查环节
一是突出过程严管。对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含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下同)的固体废物种类、规模、环节、性质等情况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排查,确保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要求。
二是突出贮存管理。对贮存方式、地点及期限进行排查,确保按照其特性安全分类存放,禁止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贮存不得超过一年的要求。
三是突出设施运行。对贮存、处置设施、场所进行排查,确保其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相关设施、设备达标运行和使用,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警示标识等。
四是突出转移审批。对转移运输情况进行排查,严格履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制度,填写并保存转移联单;确保承运单位具有运输资质,运输过程中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加强固体废物运输的流向监管,确保转移的全过程得到有效监督。
五是突出申报管理。对最近一次申报的资料进行检查,确保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与排查信息一致;存在重大改变的,督促企业重新申报;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复查,检查其备案情况。
六是突出责任落实。对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确保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环保监管责任;对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企业应当检查其信息公开状况。
五、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8年11月)
印发《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工作方案》,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
各有关部门制定工作落实计划,细化固体废物大排查、执法检查、督察考核等重点内容、重点范围,分解落实工作任务,提出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单位与确定联络员,全面推动工作落实。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8年11月底前)
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际,按职责全面调查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筛选产生量大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分行业、种类建立清单。
对于重点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高发地区和群众举报线索集中区域周边,认真排查过往货运车辆、带有危险化学品标识或者具备运输危险废物条件的车辆,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依法予以查处。
对2017年以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危险废物及其他固体废物跨省转移情况、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举报线索情况等进行认真核查。对固体废物去向不明、签订虚假协议、私自运输处置、接收委托处置数量明显大于处置能力等问题的企业,要严格进行排查,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依法予以查处。
针对排查发现的环境问题和隐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一点一策”整治方案,确保整治效果和质量。针对排查发现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两高”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针对排查发现的监管漏洞,要及时完善制度和措施,着力从源头上加强管控。
(三)整治督察阶段(2018年11月—12月中旬)
区环保局联合区直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方式,对重点地方、重点行业进行督察检查,对固体废物非法转出转入、危险废物非法贮存处置问题突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并产生恶劣影响的地方,开展专项督察,对查实的失职失责行为实施问责。
(四)总结阶段(2018年12月中旬—12月底)
各镇(街)和区直各有关责任单位,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总结汇总,形成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于12月30日前报区环保局(电子件发至邮箱849898823@qq.com)。
六、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各镇(街)是本辖区固体废物排查、整治、监管的主要责任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落实全面开展固体废物大排查,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违法犯罪活动,并建立固体废弃物监管的长效机制,及时排查发现的各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问题,有效防范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发生,并按时完成好各阶段工作任务。
编制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单位,确定联络人。并将工作计划和联络人于2018年11月10日前报区环保局土壤科。
(二)区公安局
配合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负责开展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法收运、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中间商、承运人、接收人等一追到底,涉及犯罪的,依法严惩。
督导区公安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固体废物和危废的监督检查,开展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三)区经济局
1.组织和督促市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时在每年1月31日之前,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产废数据。全面推动工业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工作。
2.指定专人配合区环保局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查监管工作,并将工业固体废物排查情况和排查工作成员单位名单等附表1—4按时统计上报。
(四)区住建局
1.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负责对区直管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局管理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等固废废物的排查工作。
2.加强对管理区域内局管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建筑垃圾转运工作的管理,杜绝乱堆乱放现象的发生。
3.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能力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处理能力建设任务,补足处置能力缺口,并保证安全运行。
4.开展管理区域内局管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建筑垃圾等处置情况督察,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杜绝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建筑垃圾非法倾倒、非法填埋。
5.指定专人负责固体废物监管排查工作,并将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排查情况和排查工作成员单位名单等附表1—4按时统计上报。
(五)区交运局
1.鼓励危险运输企业使用箱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确保承运单位具有运输资质,运输过程中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加强对过往货运车辆、带有危险化学品标识或者具备运输危险废物条件的车辆进行检查,对有违法车辆依法予以查处
3.要确定该项工作的负责部门和人员,并组织配合环保、公安等部门开展好工作。
(六)区水利局
1.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负责对区管饮用水源地固废情况的排查和监管,负责对区河道固废倾倒、堆放情况的排查和监管。
2.对重点水域松花江、鸭绿江、浑江等河道与岸边固体废物堆放情况开展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指定专人负责固体废物排查和监管工作,并按时完成附表中1—4表的上报工作。
(七)区卫计局
负责区直医疗卫生单位所产生的医疗废物院内分类、收集、暂存、运送等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开展医疗废物处置情况排查及监管工作,并按时完成附表中1—4表上报。
(八)区环保局
1.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负责对区直管理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固体废物情况开展排查,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整治措施。
2.负责对全区工业企业固体废弃物及危废非法转移倾倒全过程开展监督检查,开展宣传,督促工业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规。
3.负责组织对固体废气物排查和监管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4.督促各有关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开展整治工作
5.负责汇总统计上报全区固体废物排查和监管工作进展情况信息。
6.将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纳入环境监察,实施常态化管理。
7.联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全区固体废物及危废排查整治情况开展巡查,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问题。
8.负责开展好宣传工作。利用报刊、广播等主流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兴公共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和舆论氛围。
9.对危废处置中心加强监管,排查医疗危废环评及台账记录中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危险废物贮存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贮存台账记录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有无危险废物流失;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单制度,转移的数量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收的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区环保、经济、公安、住建、交运、水利、卫计等相关部门,认真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责任分工,加强领导,统筹部署,制定好本地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中的责任分工,指定专门科室负责此项工作,并编制工作落实方案,做好落实工作。各部门要将落实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标准,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时间点、路线图、责任人,确保排查、检查、查处、整改等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各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后续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开展集中专项执法检查。要建立问题清单销号机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建立台账。对查扣的危险废物等,要交由相关部门进行专业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对疑难复杂案件,要主动商请公安、检察等部门提前介入、提供法律支持,确保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查实、查深、查透,形成打击固体废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要利用报刊、广播等主流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兴公共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和舆论氛围。充分利用“12369”和其他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涉固体废物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彰显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坚定决心和工作成效。
(四)建立长效机制,强化责任落实
各镇(街)和区直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固体废物排查工作成效,认真梳理存在问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和工作措施,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强化责任体系,推动落实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责任。对固体废物污染现象严重、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的,以及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分管区域内出现固体废物污染事件的;在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不严不实,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因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出现问题,被环保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或者挂牌督办逾期(经批准延期的除外)未摘牌的;上级交办固体废物突出环境问题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从严问责。
此项工作已列为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工作范畴,请各镇(街),各相关部门严格把握时间结点,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各镇(街)和各相关部门于2018年11月22日前,将本地工作人员名单(附件1)发送至区环保局邮箱。每年12月20日前将落实此通知情况报送区环保局(电子件发至邮箱849898823@qq.com)。
白山市江源区环境保护局联络科室:土壤科
联 络 员:费立冬
联络电话:0439—3829158
邮 箱:84989882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