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政办发〔2018〕98号
各产煤镇(街)、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现将《江源区煤矿“打非治违”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9日
江源区煤矿“打非治违”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严厉打击生产建设和去产能煤矿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治理纠正煤矿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生产建设矿井各类安全隐患,顺利完成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江源区煤矿“打非治违”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了保证此次煤矿“打非治违”百日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实施,区政府成立煤矿“打非治违”领导小组。
组 长:初洪波 区 长
副组长:于宗琦 区委常委、副区长
门庆军 区委常委
闫 冰 副区长
成 员:尤忠波 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迎春 区财政局局长
杜 雷 区安监局局长
刘永平 区人社局局长
王志刚 区公安局副局长
宋 雷 区信访局局长
曹景福 江源广播电视台台长
王艳新 区工商局局长
韩东实 区税务局局长
吴国军 区工会副主席
闫会影 区矿产品服务中心主任
张继仁 区供电公司经理
王仕伯 松树镇政府镇长
梅明波 湾沟镇政府镇长
贾贵波 砟子镇政府镇长
刘力玮 正岔街道办事处主任
周冬义 孙家堡子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区安监局局长杜雷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各产煤镇(街)、相关部门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二、整治范围
在煤炭行业全面开展“打非治违”百日专项行动,突出以事故煤矿企业,高瓦斯和水害、煤层自燃等灾害严重煤矿,去产能待关闭煤矿以及新建、技改等煤矿建设项目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的;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关闭取缔后擅自生产、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
(二)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违反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的;未按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施工的;假借技改逃避关闭、逾期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三)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四)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五)水害威胁严重煤矿未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或防治水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水文地质基础资料不完整、周边采空区边界不清楚的;探放水制度、防治水措施及水害应急救援措施不落实的。
(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等各项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
(七)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进行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八)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未按批准的设计组织生产建设,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九)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十)煤矿没有成立专业救护队或未与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的;煤矿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没有进行应急演练的。
(十一)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以及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十二)要重点打击已签订关闭退出协议矿井是否满足《关闭退出煤矿安全回撤十五条意见》,是否制定矿井设备回撤方案,明确回撤内容和关闭时限,严厉打击借回撤设备名义违规组织突击生产行为,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设备回撤工作,达到关闭标准;要重点打击未签订协议矿井违法违规进行设备回撤或生产出煤行为,督促煤矿尽快与区政府签订退出协议,严格落实省、市政府去产能工作任务。
四、责任分工
煤矿“打非治违”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负有煤矿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打非治违”内容要求,组织开展好煤矿分管领域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五、工作措施
此次“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从2018年8月9日开始,到2018年11月17日结束。
(一)开展联合执法,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公开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
(二)要严格执法,深入分析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产生的主要根源,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严重的煤矿企业,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要严厉查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立即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纳入“黑名单”;对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要针对煤矿雨季三防和防治水工作重点,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百日专项整治行动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煤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相结合,切实做到统筹兼顾,加强工作指导,通过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推动“安全生产治理年”活动的深入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分工协作,落实责任。各产煤镇(街)、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非治违”措施。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专项行动部署周密、措施果断、推进有力、打击到位。区直包保部门要强化包保职责,发现非法违法生产迹象及时报告,经安监部门查实立即取消回撤资格,直接进入关闭程序。
(二)强化宣传,营造声势。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人士及从业人员,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打非治违”的浓厚氛围。通过12350举报电话,进一步畅通专项行动的社会和舆论监督渠道,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对专项行动中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要及时进行总结宣传,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曝光,对惩治非法违法行为、追究事故责任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公告,迅速在全社会形成打击非法违法的强大声势。
(三)统筹兼顾,标本兼治。要坚持把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瓦斯综合防治、煤炭行业去产能等工作有机结合,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在深入分析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主要原因的基础上,以煤矿防治水、瓦斯治理为重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跟踪督办,强化治本之策,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严格执法,严肃问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专项行动组织不力、督导检查不严的和接到非法违法行为案件举报、报告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查处和处理的,以及应当实施停产整顿和关闭措施而不依法实施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镇(街)和有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责任。对自查自纠不认真、走过场,或组织、参与、支持非法生产建设活动,以及阻挠、干涉“打非治违”工作的煤矿企业及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