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政办发〔2018〕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江源区食用菌、中草药种植成本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食用菌、中草药保费构成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
江源区食用菌、中草药种植成本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生态效益型特色农业,合理化解种植户(企业)的生产经营风险,特制定江源区食用菌、中草药种植成本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探索开展中草药、食用菌政策性保险的有效途径,发挥食用菌、中草药产业在推进全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支撑作用,努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的现代农业发展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原则。通过政府给予保费补贴等调控政策,减轻种植户(企业)经济负担,调动参保积极性。
(二)坚持市场运作原则。保险公司加大保险产品宣传力度,制定便捷的承保、理赔业务流程,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参保种植户(企业)利益。
(三)坚持试点推进原则。在食用菌、中草药集中种植区、产业园区先行试点,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全面推广积累经验。
(四)坚持参保自愿原则。各镇(街)、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强制参保;保险公司通过宣传和发挥补偿职能提升种植户(企业)的参保积极性。
三、保费构成
(一)食用菌种植成本保险以奖代补补贴60%,种植户(企业)自交40%,中草药种植保险保费构成详见附件。
(二)食用菌保险内容
1.保险标的
凡符合种植条件、生长正常的木耳菌类、鲜菌类(以下简称食用菌)可作为保险标的,其中木耳菌类主要为黑木耳(包括春耳和秋耳),鲜菌类主要包括香菇、平菇、榆黄蘑等。
2.种植条件
(1)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内;
(2)种植技术符合当地农业技术部门普遍采用的技术要求;
(3)种植品种通过审定(认定),并经过农业技术部门在当地推广试验成功;
(4)菌棒采用的培养料和配方符合国家及吉林省地方标准,满足食用菌栽培的生长需要。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和免赔率
单位保险金额根据每袋食用菌菌棒的种植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次事故的相对免陪率为20%(含)。
(五)保险费率:10%
(六)保险期间:根据保险标的不同品种的生长周期,保险期间自培养菌棒移入菌房时起,至采摘结束时止,具体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七)赔偿处理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全部损失
在催芽阶段及培育阶段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菌种死亡无法生长为全部损失,保险责任终止。
赔款金额=单位保险金额(元/袋) × 损失数量(袋)
2.部分损失
对于催芽阶段及培育阶段之外的其他阶段,由于已开始采摘,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也视为部分损失。
对于部分损失,出险后及时查勘定损,并在生长期结束后最终确定损失程度,损失程度超过条款中规定的相对免赔率,一次性赔付。
赔偿金额=单位保险金额(元/袋) × 损失数量(袋) × 损失程度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以保险标的单位标准产量、各生长阶段采摘产量为基础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单位标准产量由双方协调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注明。
四、中草药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
凡符合种植条件、生长正常的,中草药可作为保险标的。
(二)种植条件
1.种植地块应地势平整,符合中草药特性,具备水浇灌溉条件。
2.中草药、食用菌种植技术应严格按照当地农业技术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操作。
3.苗期生长正常、无病虫害。
(三)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主要有火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等,具体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和免赔率
单位保险金额(参考作为种植成本)和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金额=单位面积保险金额 ×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单位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 ×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五)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根据种植作物的生长期确定,自苗期开始至开始收获为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收获或改种其他作物,则该部分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六)赔偿处理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责任,直接造成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地点发生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五、协办部门
中草药、食用菌种植成本保险试点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扶贫办负责实施。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指定镇(街)农经中心为协办部门。
六、承办主体
本试点方案由具备资质的农业保险公司,向区政府提出中草药、食用菌种植成本保险试点申请,经区政府研究后,确定承办主体。
七、相关要求
坚持依法合规。相关部门要坚持参保自愿原则。保险公司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赔款,加强业务回访管理,杜绝一切违规违法行为。
(一)增强业务协作。各镇(街)和农业、保险公司等部门要增强协作意识,相互配合,积极开展试点,逐步扩大试点面。
(二)加强业务管理。保险公司要建立专家队伍和员工队伍,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三)促进职能发挥。保险公司要合理简化业务流程,建立促进中草药、食用菌种植成本保险持续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