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政办发〔2017〕132号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吉林省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方案、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清欠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47号)精神,维护社会保险法治公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基金平稳运行,确保社会保险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区政府决定开展社会保险“三个专项行动”。现将《江源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江源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江源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清欠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取得实效。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
江源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吉林省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方案、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清欠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4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4〕40号)要求,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保险法治公正,规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行为,推动诚信体系建设,确保社会保险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决定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区政府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部署,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合力开展工作。
(二)部门协作。各成员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增进共识、形成合力,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共同开展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加快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三)专项督查。区政府按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定期对各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目标考核。
二、工作目标
对在江源区工商注册登记,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参保缴费的企业(特别是医药、房地产、汽车零部件制造等行业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餐饮服务行业以及教育培训机构、快递服务业、中介机构等新业态行业企业)进行联合执法、联合惩戒,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力争做到用人单位应参尽参、应保尽保。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重点,通过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着力提高社会保险参保率和征缴率,全力确保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和社会保险覆盖率的全面完成。
三、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罚款,并可以按照第六十三条规定划拨。
四、工作机制
(一)成立江源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1.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江源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指定各成员单位对违法用人单位采取参保告知、账户查询、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法律诉讼、联合惩戒等措施。
2.组成人员
组长:韩秀海 副区长
成员:刘永平 区人社局局长
王迎春 区财政局局长
周 强 区住建局局长
聂其慧 区社保局局长
徐青松 区工商局局长
解 涵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秦 凯 区国税局局长
姜德慧 区地税局局长
吕书杰 区医保局局长
肇冬青 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宋立明 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丁全满 区总工会副主席
王志刚 区公安局副局长
王长江 区委办公室副主任
胡银辉 区教育局副局长
李学良 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主要负责制定部门联动工作程序职责,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会,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实行统一调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工作并定期督查。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协调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二)专项行动期间,区社保局、区医保局要依托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机制,对用人单位信息全面摸底;区人社局要依托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开展行政执法;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对拒不参保的用人单位实施联合执法、联合惩戒。
五、工作步骤
此次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采取江源区政府主导和各相关部门配合的方式进行,从2017年10月10日开始到2018年6月末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
召开“江源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联席会议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全面稽核、清欠三项专项行动部署动员大会”,明确各相关单位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按照职责落实具体分工。
(二)具体实施阶段
1.加强宣传。区社保局提供专项行动宣传素材,注重做到“三个结合”,即结合参保政策宣传、结合专项行动宣传、结合失信联合惩戒宣传;区委宣传部、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加强社会保险宣传;江源广播电视台、联通、移动等部门将社会保险政策宣传纳入公益宣传范围,以新闻、专栏、手机短信方式及时向居民发布相关信息;区就业局部署全区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分发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进行宣传。各单位根据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广泛深入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提高用人单位依法参保主动缴费意识,敦促欠费企业及时补缴,营造良好的依法缴费社会氛围。各相关单位将宣传工作落实情况反馈至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数据摸底。通过区社保局牵头,区工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医保局提供用人单位数据,形成信息共享模式,进行汇总、对比、筛查,建立以基础信息、经营状况、用工情况为主,涵盖工资发放、税收缴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工商年报信息、第三方评估报告、扩面征缴方案等内容的综合性未参保企业台账,确保有靶向性的开展扩面征缴工作,科学认定缴费能力,有目的、有方法的组织开展扩面征缴工作。
(1)区工商局依托“五证合一”平台,负责向区社保局提供现有工商注册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企业基础信息、企业经营状况、有雇工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人数变动情况,以后每半年提供一次。
(2)区医保局、区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向区社保局提供已参保的用人单位情况,包括职工人数、职工名册、工资表、工资总额等数据。
(3)区社保局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吉林省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38号),与相关单位进行企业信息数据比对、筛查、整理,重点做好“三个比对”:一是做好与区工商局“五证合一”平台的比对,建立未参保缴费企业台账;二是做好与税务平台的比对,依托未参保缴费企业台账,了解未参保企业报税情况,筛查出存在报税行为的未参保企业名单;三是做好与医保、公积金平台的比对,依托未参保缴费企业台账,了解未参保企业医疗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等信息,筛查出有医保、公积金参保缴费行为的选择性参保企业名单。对通过“三个比对”筛选出的企业形成对疑似未参保企业的信息通过查阅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工资表等资料,获取用人单位有关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数据,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落实,依法经办,做好相关经办要件的存留。按照扩面征缴工作台账,及时向违法用人单位发送《用人单位限期参保缴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依法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同时要告知用人单位逾期不参保缴费的惩戒措施;准确执行《关于建立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合会议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查询划拨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的具体要求。
(4)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向区社保局提供未参保企业的报税情况,筛查出存在报税行为的未参保企业名单。
3.建立台账。区社保局、区医保局按照要求建立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台账,将各成员单位提供的数据比对整理后登记明细台账,按月将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上报。
4.查询和划拨社会保险费。在专项行动中,区社保局、医保局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依法参保的违规用人单位的存款账户,将查询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各相关金融机构按照《关于做好查询划拨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35号)的要求,配合专项行动做好查询与划拨社会保险费工作。
5.接受、受理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事项。对告知后逾期仍未参保的用人单位,由区社保局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84号)的要求,填报《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事项移送书》、移送事项调查报告、取证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至专项行动办公室。
6.召开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办公室根据所接受事项,组织相关单位召开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经审核确认后,劳动监察部门予以立案,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区社保局;对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的区社保局;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未参保用人单位,区人社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行政监督办法》(吉人社联字〔2015〕13号),移交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同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用人单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通报各成员单位,依法实施惩戒。
7.各成员单位联合惩戒。各成员单位间亲密协同,对违规用人单位进行联合惩戒,具体职责按照《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执行。定期将惩戒信息反馈给区社保局、区医保局,定期交流情况,建立常态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每年根据全区重点工作安排,适时开展专项行动,努力营造用人单位“诚信申报、依法缴费”的良好社会氛围,逐步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环境。
8.法律诉讼。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未依法参保或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依法进入法律诉讼程序。
9.定期调度。建立专项行动月报告制度,由各成员单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惩戒信息,于每月25日前,报至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三)总结评估
专项行动结束后,区政府将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在推动社会保险联动机制工作中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对工作推诿扯皮,严重影响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必要时进行约谈,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协调。认真领会和准确把握《通知》的目的和执行要点。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给予安排;各成员部门(单位)不得以保护企业软环境为由,自行制定执法标准,干扰行政执法行动。由于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必须结合江源区实际情况,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职能分工密切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工作。各相关部门配合专项行动协调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主动联系各成员单位,依托专项行动小组、协调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展开工作,及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重点工作对象情况,确保相关部门了解联合惩戒的内容和要求。建立常态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工作机制,每年根据全区扩面征缴重点工作任务和联合执法工作重点安排,适时开展专项行动。
(二)明确部门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密切协同,定期交流情况,形成合力推进工作;定期将惩戒信息向区社保局进行反馈。
(三)健全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各成员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吉工商联字〔2016〕5号)要求,依法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在本领域内的经营活动采取融资授信限制、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获得相关荣誉、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资质审核等相关惩戒措施。
(四)定期跟踪督导,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定期督导机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区政府将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实行月调度。
江源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吉林省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方案、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清欠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4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用人单位应参尽参,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以社会保险全覆盖,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为目标,在全区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 (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区政府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部署,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合力开展工作。
(二)部门协作。区人社局、财政局、检察院、法院、审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软环境办公室、社保局、医保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增进共识,形成合力,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协助区社保局,共同推动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三)动态管理。在信息数据动态交互、定期比对的基础上,建立稽核信息动态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实现用人单位及职工参保缴费信息数据持续更新,推动扩面参保征缴工作持续开展,加快实现对规模以上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核全覆盖的目标。
(四)依法稽核。在开展专项行动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规定,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确认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中介机构要按照本方案以及中介机构行业规范,严守工作纪律,保证稽核行为合法合规,就稽核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委托方负责,做到程序合法、方式合法、处理合法、结果合法。
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采取以中介机构稽核为主、自主稽核与中介机构稽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行动,重点稽核2014至2016年度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存在应参未参、应缴未缴等问题。力争做到实地稽核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的户数、人数达到100%,对以前年度稽核核增的社会保险费要按相关规定予以追缴,从而增强用人单位严格执行缴费基数政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进一步规范缴费申报核定工作,依法依规夯实参保缴费基数,解决基金征缴存量问题,确保用人单位应参尽参,确保社保基金应收尽收。
三、工作依据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国家规定共同缴费;根据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规章依据
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2.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严肃处理。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三)政策依据
1.《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2.《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业务规范》(国家标准GB-T32622-2016)。
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4号)。
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
5.《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吉政发〔2000〕27号)。
6.《关于加强与税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推动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吉社保联〔2015〕2号)。
7.《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吉林省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38 号)。
8.《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84号)。
9.《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13号)。
10.《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吉社保监字〔2017〕1号)。
1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四、工作机制
(一)成立江源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1.主要职责
负责江源区内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的领导和统筹部署,由区人社局、区社保局对参保单位进行数据核查对比、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法律诉讼、联合惩戒等。
2.组成人员
组长: 韩秀海 副区长
成员: 刘永平 区人社局局长
聂其慧 区社保局局长
王迎春 区财政局局长
林佩海 区审计局局长
解 涵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秦 凯 区国税局局长
姜德慧 区地税局局长
徐青松 区工商局长
吕书杰 区医保局局长
肇冬青 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宋立明 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长江 区委办公室副主任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社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王瑾副局长担任,负责制定部门联动工作程序和职责,联络各成员单位,协调、督促做好相关工作,定期召开调度会,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实行统一调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工作并定期督查,建立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随时协调组织召开会议。
区社保局、区医保局在专项行动期间要实时了解稽核动态;区人社局要强化执法力度,对恶意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要重点监察;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对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结果的用人单位实施联合执法、联合惩戒。
(二)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同工作机制。通过政府公开招投标采购方式,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缴费基数稽核工作。中介机构在工作中要做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稽核全覆盖。区社保局作为开展专项行动的稽核主体要加强组织协调、督导落实工作,要采取以中介机构稽核为主、自主稽核与中介机构稽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社会保险稽核人员重点负责督导和抽查。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加强信息共享。依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区政府各相关部门间信息数据动态交互途径,签订信息共享和数据保密协议,提高数据质量、使用效率及安全性。
五、工作措施
(一)采取实地稽核方式
重点稽核2014至2016年度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主要稽核:
1.用人单位的参保人数。核实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查找是否存在“隐瞒不报”和“应保未保”问题。确保用人单位职工全员参保,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稽核用人单位的工资支出总额。查阅用人单位劳动工资台账、劳动工资报表等体现工资支出的有关资料。
3.稽核单位职工的个人收入。查阅用人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与财务会计凭证中的职工工资支付明细表(有个人签字的)进行核对。
(二)实行社会保险局与中介机构协调工作模式
通过政府公开招投标采购方式,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缴费基数稽核工作。中介机构在工作中要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个险种的缴费基数进行一次性稽核,做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稽核全覆盖。
区社保局、医保局作为开展专项行动的稽核主体,加强组织协调,督导落实工作,采取以中介机构稽核为主、自主稽核与中介机构稽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社会保险稽核人员重点负责督导和抽查。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加强信息共享。依托全民参保登记机制、社会保险与税务等部门扩面征缴联动机制,实现各级政府间和各相关部门间信息数据动态交换共享,建立稽核数据信息动态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提高数据质量、使用效率及安全性,实现用人单位及职工参保缴费信息数据持续更新。
六、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采取区政府主导和各相关部门配合的方式进行,从2017年10月10日开始,到2018年4月30日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
召开“江源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联席会议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全面稽核、清欠三项专项行动部署动员大会”,明确各相关单位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按照职责落实具体分工。
(二)具体实施阶段
1.发动宣传。区社保局提供专项行动宣传素材,注重做到“三个结合”,即结合参保政策宣传、结合专项行动宣传、结合失信联合惩戒宣传;区委宣传部、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加强社会保险宣传;江源广播电视台、联通、移动等部门将社会保险政策宣传纳入公益宣传范围,以新闻、专栏、手机短信方式及时向居民发布相关信息;区就业局部署全区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分发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进行宣传。各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广泛深入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提高用人单位依法参保主动缴费意识,敦促欠费企业及时补缴,营造良好的依法缴费社会氛围。各相关单位将宣传工作落实情况反馈至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确定稽核任务。由区社保局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科将已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名单于规定期限内报至区社保局稽核科,统计本年度稽核任务,科学安排专项行动工作计划。
3.数据筛选。区社保局稽核科从稽核任务中筛选出有缴费能力的优势企业、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欠费企业大户等,作为重点稽核目标,合理确定被稽核对象。
4.确定中介机构。区社保局、区医保局按照区政府公开招投标采购要求,在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的中介机构资格库中通过招标确定中介机构,区财政局对于专项行动聘请中介机构产生的费用给予支持。
5.业务培训。区社保局、区医保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中介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增强稽核能力,提高人员业务水平,确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开展。
6.实地稽核。区社保局、区医保局作为社会保险业务具体经办部门,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实施并督导中介机构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依法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行审核,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对稽核中发现问题的单位,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7.建立稽核工作台账。区社保局、区医保局按照要求建立稽核工作台账,按月将稽核户数、人数、核增缴费基数金额和补缴金额等情况进行上报,便于市社会保险局掌握江源区稽核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
8.查询账户信息。对于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拒不整改的单位,区社保局、医保局暂停办理其相关业务,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存款账户,将查询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9.联合惩戒。各成员单位对违规用人单位进行联合惩戒,具体职责按照《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执行。定期将惩戒信息反馈给区社保局、医保局,定期交流,建立常态化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工作机制,每年根据全省重点工作安排,适时开展专项行动,努力营造用人单位“诚信申报、依法缴费”的良好社会氛围,逐步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环境。
10.移交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小组。对拒不接受检查及对以上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区社保局、区医保局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84号)规定进行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事项的移送工作,报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11.行政处罚。由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进行媒体曝光。区人社局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针对在三个月内对经责令仍未补缴所欠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处欠缴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存款账户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区社保局、区医保局,对不予立案的,应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区社保局。
12.法律诉讼。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由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小组依法进入法律诉讼程序。区检察院、法院依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司法处理;对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产,以拍卖所得抵缴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13.定期调度。建立专项行动月报告制度,由各成员单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惩戒信息,于每月25日前,报至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三)总结阶段
在专项行动结束后,区社保局、区医保局对照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系统评估验收和总结。要形成评估验收报告,对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要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明确工作方向,完善工作机制。同时,对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效作出评估,实行末位淘汰。对弄虚作假、稽核不到位、工作效果不明显的机构取消其入围资格。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核工作是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重要基础。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稽核。对不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单位,要充分运用法律、法规等各种有效手段,坚决纠正瞒报、漏报和少报行为,督促约束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参保缴费,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核尽核,应收尽收。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交换相关基础数据。要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密切协同,定期交流情况,共享信息资源,形成合力推进工作。区社保局负责具体实施,在完成社保基金征缴稽核基础信息汇总分析后,将相关信息向有关部门进行及时反馈。
(三)创新工作方式。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加大稽核力度,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给予支持。要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约束,坚决杜绝跑风漏气和送人情情况的发生,实行绩效和末位淘汰制。
(四)加大部门联合惩戒。将稽核过程中发现的用人单位违规行为纳入当地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完善用人单位缴费信用档案,实行跨部门、跨领域信用联合惩戒,努力营造“诚信申报、依法缴费”的良好氛围、逐步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环境。
(五)强化考核约束。要将社保基金征缴实施全面稽核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稽核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强化内部约束,加强外部制约,提高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实效性,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江源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清欠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吉林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吉林省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方案、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清欠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47号)要求,规范企业依法缴费行为,保障基金平稳运行,进一步强化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清欠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结合我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
区政府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部署,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合力开展工作。
(二)部门协作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扩面征缴工作实际,摸清欠费底数,找准问题,理清思路,形成符合我区实际的工作路径和具体方法,推动建立科学有效的欠费清收工作长效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围绕我区欠费企业类型、企业经营状况、欠费时间、欠费额度、欠费周期等情况,明晰突出问题及成因,着力化解企业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主要问题及矛盾,明确工作推进目标方向,研究实施正确有效的方法措施。
(三)分级督导
区政府按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定期对各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目标考核,确保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二、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参保企业依法缴费行为。通过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动态比对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全面盘活地方存量资源,推动保费征缴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杜绝企业恶意新增欠费。清收历史欠费总额要达到2017 年7月末欠费总额的70% 以上,力争做到清收全部欠费。
三、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限期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依法履行账户查询、行政处罚、法律诉讼等程序。
四、工作机制
(一)成立江源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清欠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1.主要职责
在区政府领导下,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江源区扩面征缴行政执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清欠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区人社局、区社保局对违法用人单位采取参保告知、账户查询、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法律诉讼、联合惩戒等措施。
2.组成人员
组长: 初洪波 副区长、代区长
副组长:韩秀海 副区长
成 员:刘永平 区人社局局长
王迎春 区财政局局长
张 彬 区发改局局长
尤忠波 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周 强 区住建局局长
聂其慧 区社保局局长
解 涵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曹殿军 区经济局局长
马 力 区科技局局长
吕书杰 区医保局局长
徐青松 区工商局局长
秦 凯 区国税局局长
姜德慧 区地税局局长
肇冬青 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宋立明 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丁全满 区总工会副主席
王志刚 区公安局副局长
胡银辉 区教育局副局长
李学良 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二)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和组成人员
1.主要职责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区社保局,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部门联动工作程序,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会,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实行统一调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安排部署工作并定期督查。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配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2.组成人员
办公室主任:聂其慧 区社保局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王 瑾 区社保局副局长
办公室成员:高 程 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
王璐宁 区人社局规划财务科负责人
孙 辉 区人社局社会保险科负责人
李 良 区人社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易桂羽 区社保局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科科长
解文萍 区社保局稽核科科长
刘国辉 区社保局办公室主任
(三)根据欠费企业情况,成立五支清欠行动工作组
要做到六个“一”:对所包保欠费企业至少进行一次走访,至少采集一次信息,定期打一次回访电话,建立一份欠费企业台账和一份欠费企业档案,制定一份清欠计划。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制,建立欠费企业黑名单、加强约谈督促、媒体曝光、实行欠费一票否决制度等措施。根据企业欠费情况,明确包保领导,实行责任到人,权责挂钩。
组成人员:
第一组
组 长: 韩秀海 副区长
配合人:聂其慧 区社保局局长
联络员:易桂羽 区社保局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科科长
第二组:
组 长: 聂其慧 区社保局局长
配合人:解文萍 区社保局稽核科科长
丛 赫 区社保局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科科员
第三组:
组 长: 李光林 区社保局副局长
配合人: 易桂羽 区社保局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科科长
曹 越 区社保局稽核科科员
第四组:
组 长: 王 瑾 区社保局副局长
配合人: 解文萍 区社保局稽核科科长
张传宝 区社保局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科科员
第五组:
组 长: 王瑞甄 区社保局副局长
配合人: 丁翊烊 区社保局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科科员
查天骄 区社保局稽核科科员
(四)成立执法行动执行组
区人社、社保、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负责对拒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移交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并配合进行联合执法。
五、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采取区政府主导和各相关部门配合的方式进行,从2017年10月10日开始,到2018年3月31日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
召开“江源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联席会议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行政执法、全面稽核、清欠三项专项行动部署动员大会”,明确各相关单位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按照职责落实具体分工。
(二)具体实施阶段
区社保局要摸清欠费企业底数,实时了解企业欠费动态,并依托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机制及时掌握欠费企业工资发放、缴纳税款、医保、公积金等生产经营情况,有的放矢采取工作措施;区人社局要强化执法力度,对恶意欠费的企业重点监察;各相关部门按照领导小组总体部署对拒不缴费的用人单位实施联合执法,联合惩戒。
1.加强宣传。区社保局提供宣传素材,结合参保政策、专项行动、失信联合惩戒三个方面进行宣传。区委宣传部、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加强社会保险宣传;江源广播电视台、联通、移动等部门将社会保险政策宣传纳入公益宣传范围,以新闻、专栏、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群众发布相关信息;区就业局部署全区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分发宣传资料、张贴海报等方式进行宣传。各单位加强对社会保险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广泛深入宣传养老保险清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提高用人单位、参保个人依法参保、主动缴费意识、督促企业及时补缴,营造良好的依法缴费的社会氛围。各相关部门将宣传工作落实情况反馈至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调查摸底。区社保局负责核准江源区参保单位欠费数额,整理欠费信息,建立欠费台账。通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欠费企业名单报送至相关单位;区工商局负责确认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确认企业纳税情况;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区医保局确认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情况;全面稽核专项行动小组确认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各相关部门将核查情况统一反馈至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清欠行动工作组通过走访重点欠费企业,及时掌握欠费企业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具体清欠工作方案,建立欠费企业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企一策”。
3.重点清查。根据摸底情况对在欠费周期内能够发放工资、缴纳税收、缴纳医疗保险费或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视为有缴费能力企业,作为重点清欠对象必须限时补缴,同时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当期保费;对存在生产经营行为且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缴纳税收、缴纳医疗保险费或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视为暂无能力缴费企业,企业可依法申请暂缓缴纳历史欠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但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当期保费;用人单位存在经营困难,半数或半数以上职工停工、放假或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法发放职工工资 (含生活费),濒临破产的,视为无能力缴费企业,作为跟踪关注对象。
4.催缴公示。由区社保局对欠费企业下达《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单》,限定欠费企业自收到通知15日内补缴所欠保费。清欠行动工作组对欠费企业进行实地催缴,并将企业欠费情况予以公示。
5.查询划拨。对有缴费能力企业,在下达 《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后仍未缴费的,区社保局依法对其从欠费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并按照《关于做好查询划拨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35号)启动查询划拨程序,整理准确完整的材料信息,向区人社局提出划拨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由欠费企业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强制划拨。
6.行政执法。对有能力缴费但拒不缴费的企业,区社保局暂停办理其相关业务,按照《关于建立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84号)填报《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事项移送书》、移送事项调查报告、取证资料等相关资料移送至区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经审核确认后,区劳动监察部门予以立案,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区社保局。对不予立案的,应出具书面理由,连同案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区社保局。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欠费单位,区社保局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13号)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同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用人单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通报各成员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7.联合惩戒。各成员单位对违规用人单位进行联合惩戒,具体职责按照《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执行。定期将惩戒信息反馈给区社保局、区医保局,定期交流,建立常态化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工作机制,每年根据全省重点工作安排,适时开展专项行动,努力营造用人单位“诚信申报、依法缴费”的良好社会氛围,逐步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环境。
8.跟踪巩固。区社保局动态更新企业欠费信息,跟踪欠费企业补缴情况及当期缴费情况,对缓缴协议到期的欠费企业及时跟踪督促及时补缴。
(三)总结阶段
在专项行动结束后,对照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系统评估验收和总结。要形成评估验收报告,对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要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明确工作方向,完善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密切跟踪分析欠费发展趋势,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有针对性地做好清欠工作,专项行动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统一安排;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细化专项行动任务,着力解决任务不明、衔接不畅等问题。实行政府领导包保责任制,包保重点欠费企业,通过一对一清欠方式,确保欠费及时清收,做到“一企一策”。特别是针对去产能欠费企业,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奖补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养老保险欠费。各相关部门不得以保护企业软环境为由,干扰行政部门依法清欠工作,务必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实现应收尽收。要建立常态化欠费清收工作机制,每年视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运行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行动。
(二)明确部门责任,细化征缴措施。重新梳理各自工作流程,明确措施安排和职责分工,组织各相关部门建立清欠队伍,对欠费企业进行联合督查。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尽其职,协同开展工作。要依法行政,依法清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
(三)创新工作方式,加强联合惩戒。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渠道,加大欠费清收力度,合理制定清收计划,严格执行欠费清收工作流程,依法规范经办,杜绝违规操作。实行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努力营造“依法缴费”的良好氛围,按照《吉林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吉工商联字〔2016〕5号)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主要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实行年薪制及享受奖金等福利待遇,企业资金应当依法优先用于偿还欠缴养老保险费。对有能力缴费但拒不缴费的企业,区社保局暂停办理其相关业务、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区工商局停办其他相关业务、各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媒体曝光、法律诉讼,企业违规行为纳入当地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主要负责人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企业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
(四)定期跟踪调度,实现动态管理。要建立分析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累计欠费增长情况,加强对欠费增长形势的预判,区政府对清欠工作实行逐级督导检查和目标考核,定期通报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确保工作开展及时、有效、保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