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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8-04  信息来源:   收藏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源政发〔2017〕26号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日
 

 

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政府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7〕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和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打造良好经济环境,为江源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2.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行业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
  3.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尊重区情,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4.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审查内容
  (一)审查范围。区政府各行政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主体。以各部门名义制定的政策措施,由各部门负责自行审查。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的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牵头部门应将审查报告和会签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起草或牵头起草的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要确定内部审查负责部门和负责人,制定严格的内部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和制度。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所制定政策措施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审查标准。各部门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5.例外规定。审查中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
  (2)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各政策制定机关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中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相关说明要形成文字材料与文件一并归档保存。
  三、工作程序
  (一)建立自我审查工作机制和程序。各政策制定机关要确定内部审查负责部门和负责人,制定严格的内部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和制度。
  (二)增量审查。各相关部门要对从2017年1月1日起以来的有关政策,在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三)存量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制定的内部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和制度,由确定的内部审查负责部门和负责人,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严格地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有序推进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及废除工作。
  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涉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由起草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需要修改或废止的,送区政府办(法制办)按立法程序审核上报。
  (四)定期评估。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相关部门每年对其是否存在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1.建立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副区长任召集人,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区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任副召集人。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统筹负责建立和落实区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价格监督检查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2.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确定内部审查负责部门和负责人,制定严格的内部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和制度。
  3.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完善守信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加大信用考核权重,对失信行为严厉查处,对失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各相关部门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对承诺投资主体的事项通过法律文件等形式予以明确。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强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弘扬和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责任编辑:闻成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