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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2-21  信息来源:   收藏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源区开展民办幼儿园专项督导 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源政办发〔2017〕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区民办幼儿园管理,落实《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白山政发〔2016〕16号)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开展民办幼儿园专项督导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白山政办明电〔2017〕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江源区开展民办幼儿园专项督导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
  江源区开展民办幼儿园专项督导检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白山政发〔2016〕16号)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开展民办幼儿园专项督导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白山政办明电〔2017〕7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引导民办幼儿园依法办园。江源区政府组织区教育局、公安局、卫计局、食药监局、公安消防大队对辖区内的民办幼儿园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检查,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行为,构建安全、健康的幼儿教育和成长环境。为确保此次专项督导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督导检查目标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和谐白山的总体要求,坚持扶持和管理并举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学前教育管理条例》以及白山市关于此次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的文件精神,通过各部门联合督导检查,指导和督促民办幼儿园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切实有效解决区域内民办幼儿园无证经营、无序管理问题,整改民办幼儿园安全隐患问题,取缔不认真整改和通过整改仍无法达到办园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二、督导检查范围
  全区所有民办幼儿园。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进行复检,如发现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到辖区内相关审批机构进行审批;对期限内经过整改尚未达标,还继续开办的民办幼儿园进行清理。
  三、督导检查实施步骤
  此次开展民办幼儿园督导检查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从2017年2月10日开始,到2017年4月30日结束,具体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摸底排查阶段(2017年2月10日—2017年2月25日)
  区教育局和各镇(街)要深入宣传学习《吉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吉教联字〔2015〕47号)、《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白山政发〔2016〕16号)和关于民办幼儿园管理及办园标准的法律法规、政策。对辖区内民办幼儿园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详细掌握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情况。
  (二)联合督导检查阶段(2月26日—3月27日)
  由区教育局、卫计局、食药监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及各镇(街)组成联合工作小组,按照《吉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吉教联字〔2015〕47号)、《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白山政发〔2016〕16号)精神对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情况进行联合督导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民办幼儿园,依据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由区教育局以联合工作组名义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三)整改提高阶段(3月28日—4月15日)
  按照各职能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存在问题的民办幼儿园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达到办园标准的,由区教育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整改后仍不符合办园标准的民办幼儿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下达停止办学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依然继续非法办学的,要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区教育局要做好被取缔民办幼儿园的幼儿分流安置工作,制定出分流安置预案。
  (四)建章立制阶段(4月16日—4月23日)
  各职能部门要指导辖区内已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消除一切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水平。
  (五)总结阶段(4月24日—4月30日)
  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整理材料并归档备案,并上报总结督导检查情况到专项督导检查工作联络办公室。对已经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被取缔的民办幼儿园,要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
  为加强此次专项督导工作的领导,确保专项督导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教育局牵头,区卫计局、食药监局、公安消防大队、公安局和各镇(街)相关负责人组成专项督查工作领导小组。
  (一)专项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张晓霞    副区长
  副组长: 杜铁军    区教育局局长
  成  员: 胡银辉    区教育局副局长
  蔡广利    区公安局副局长
  王  莉    区卫计局副局长
  庞璐尧    区食药监局副局长
  孙方利    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刘茂祯    砟子镇主任科员
  李晓臣    大阳岔镇主任科员
  杨茂利    石人镇主任科员
  刘运福    松树镇副镇长
  孙洪光    大石人镇副镇长
  李延腾    湾沟镇副镇长
  付恒锁    江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周兆钦    孙家堡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陈长信    正岔街道武装部部长
  张玉英    城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工作联络办公室,联络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胡银辉兼任。联系电话:0439—3727033。
  (二)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区教育局:对辖区内民办幼儿园办园状况及办学行为进行检查,建立详细的台账,检查各种保育教育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依法依规对非法举办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处罚。出台被取缔幼儿园的分流方案,妥善安排幼儿入园就读。同时,对需要整改的民办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对整改后合格的民办幼儿园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区食药监局:负责检查民办幼儿园饮食的场所、硬件设施是否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审验幼儿园《餐饮许可证》,检查餐饮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依法依规对非法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进行处罚。对需要整改的民办幼儿园进行指导,对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颁发《餐饮许可证》。
  3.区卫计局:负责检查民办幼儿园的办学场所、设施是否符合卫生防疫安全标准,审验民办幼儿园的托幼机构评价报告、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保健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检查卫生保健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依法依规对非法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进行处罚。对需要整改的民办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对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颁发托幼机构合格评价报告。
  4.区公安局:负责化解因联合督导检查行动引起的纠纷,做好联合督导检查工作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联合督导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各镇(街)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内500平方米以下的民办幼儿园进行检查,对经整改合格的民办幼儿园出具《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单》。
  5.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民办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审验民办幼儿园的消防合格证和消防安全检查报告。依法依规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处罚。对民办幼儿园中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但可以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业务指导。
  6.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落实巡查责任,指派专人负责,全面掌握辖区内民办幼儿办园情况,协助专项督查工作小组开展督查工作;落实专人负责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巡查和监控工作,一旦发现,及时上报;组织和协调相关村(居)委会干部做好辖区内被取缔幼儿园举办者及幼儿家长的思想工作,化解矛盾纠纷。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督导检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选派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员参加联合督导检查小组。对每一所需要整改的民办幼儿园都必须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说明整改问题和意见,并跟踪指导、监督,确保专项督导检查工作按时高效完成。
  (二)各成员单位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事,坚持以批评教育为主,避免激化矛盾。对符合条件或通过整改符合条件的无证民办幼儿园,要及时给予办理各种证件和证明报告,坚决杜绝利用专项督导检查工作获取不当利益,对干扰、阻碍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三)要及时上报督导检查的相关材料。在督导检查过程中,联合检查小组要及时收集和整理督导检查的照片、文字或音像等材料,督导检查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材料上报上级部门。
  (四)要完善后期监管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长效机制,做好后期的监管工作。各镇(街)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的民办幼儿园加强监管,建立巡查和报告制度;引导、督促新办民办幼儿园申领办学许可证,依法办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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