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政办发〔2016〕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强化消防基层基础工作,积极引导和规范城乡居民社区志愿消防队伍发展,着力提升社区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依据江源区政府与白山市人民政府签订的《2016年政府消防工作责任书》的部署要求:年内,100%的街道和社区要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和“救早、灭小、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的要求和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建成微型消防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微型消防站建立的原则
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划定最小灭火单元,依托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和体系,发挥治安联防、保安巡防等群防群治队伍作用。各镇(街)要在辖区所有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二、人员配备
社区微型消防站应确定1名人员担任站长,确定5名以上接受基本灭火技能培训的保安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兼职或志愿人员担任队员。
三、站房器材
(一)微型消防站应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等现有的场地、设施,设置在便于人员出动、器材取用的位置,房间和场地应满足日常值守、放置消防器材的基本要求,设置外线电话。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本社区初起火灾的需要,配备消防摩托车和灭火器、水枪、水带等基本的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具备条件的,可选配小型消防车。
四、微型消防站制度
(一)岗位职责制度
站长负责社区微型消防站的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业务训练,组织指挥扑救初起火灾。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参加扑救初起火灾。
(二)值守联动制度
1. 微型消防站应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分班编组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
2. 镇(街)辖区内建有多个社区微型消防站的,应实行统一调度,并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
(三)管理训练制度
1. 社区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主体,社区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2. 微型消防站应建立日常管理、排班值守、训练和灭火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基本技能训练,熟悉本社区情况,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四)人员组织机构制度
根据本社区的人员分工情况,制定本社区的人员组织机构表。
五、组织验收
各镇(街)要组织各社区完成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确保8月底前全部建成微型消防站。2016年8月31日前,区督查办联合区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对镇(街)微型消防站的完成情况进行评比验收。若没有及时完成此项工作,则取消该社区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是社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的深化和升华,是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和提升社会火灾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各镇(街)、各社区要切实认识开展微型消防站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逐级动员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目标任务,加快建设进度
要认真对照人员配备、站房器材、微型消防站制度的要求,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加快推进微型消防站建设步伐。各社区要在2016年8月底前100%建成微型消防站。
(三)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管理运行
要坚持“建、管、用”并重,落实岗位职责、值守联动等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和技能训练,不断提高战斗力。达到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期火灾这一目标。各镇(街)、各社区要将微型消防站建设、运行、管理情况列入日常工作范畴,落实经费、人员、装备等保障措施,遇到困难积极协调解决,确保微型消防站建设健康持续发展。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做好对微型消防站人员的培训工作。消防大队联系人:杨舒媚,电话:15843421263。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