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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08-10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收藏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生态环境监督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江源政办发〔2016〕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有关精神,全面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有关任务,强化基层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逐步构建全覆盖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按照省委组织部、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基层生态环境监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吉环发〔2016〕21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我区基层生态环境监督员队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加强基层生态环境监督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任务。但从当前情况看,基层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能力较弱,生态环境监管队伍基本处于空白状态,难以充分发挥基层单位的基础性作用。提高基层生态环境监管水平,既是推动全区实现绿色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基层群众环境权益的现实需要。各镇(街)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尽快实现生态环境监管全覆盖,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新格局。
  二、健全基层生态环境监督员队伍
  按照《吉林省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建设方案》划定环保监管网格的要求,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力量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健全完善基层生态环境监督员队伍。各镇(街)结合本地实际,整合镇(街)承担环保工作职责的机构、环境管理服务团队、环保专兼职人员等力量,建立镇(街)环保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原则上与当地畜牧服务站合署办公。
  各镇(街)要组织辖区内各村委会、居委会,选择具有一定环保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事业心和责任心强的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或党员作为生态环境监督员。2016年,所有镇(街)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管队伍,每个村(社区)要设立1—2名生态环境监督员,实现全区生态环境监管队伍全覆盖。
  三、明确基层生态环境监督员工作职责
  生态环境监督员为义务性质,主要工作职责如下:一是监督本区域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及时制止和向上级环保部门(机构)举报违法排污问题。二是调解本区域内环境信访投诉和环境污染矛盾纠纷,做好群众的疏导和解释工作。三是针对本区域内的环境违法案件,协助属地环保、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此外,生态环境监督员还应在区环保部门的指导下,了解掌握本区域内排污情况,完善重点监管单位(地段、区域)环保信息资料。针对本区域内侵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违法行为,联系司法机关和法律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普及生态文明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引导本区域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农药和化肥施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四、完善基层生态环境监督员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监督员管理制度,认真做好生态环境监督员岗前培训工作,经考核合格后发放监督员证,对生态环境监督员登记造册,并建立长期联络机制。
  二是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属实、处理环境信访纠纷取得良好效果、提供环境违法证据具有重要价值、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解决实际问题的要视情形给予200—1000元的经济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要督促改正或取消资格。
  三是加强对基层生态环境监督员的报道宣传,通过典型示范、展览展示、岗位创建等形式,在全区范围内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
  五、加强基层生态环境监督员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镇(街)要把加强基层生态环境监督员队伍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安排。指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环保工作,尽快指定本区域内村(社区)生态环境监督员队伍建设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
  区环保部门要建立生态环境监督员管理台账,确定专人负责基层生态环境监督员的联络工作,加强沟通联系,定期整理信息,及时处理情况,解决基层问题。要加强对基层生态环境监督员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生态环境监督员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每年对生态环境监督员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区政府。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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