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步伐,切实加强法制部门及法制机构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合法性审查作用,区政府法制办制定了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合法性审查工作。现将《江源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参照这一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单位)法制工作的领导,配备专门力量,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发,合同、协议订立等工作的前置合法性审查,履行向区政府法制机构报备职责,促进各部门(单位)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在具体工作中的应用。
江源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
为规范区政府法制办机关规范性文件及合同、协议订立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审查范围
区政府法制办只对以区政府名义与其他组织、法人签订的合同、协议进行审查,只审查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受理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部门与其他组织、法人签订的合同、协议。
二、送审要求
送审的合同、协议或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部门审核人、主管领导签署的审核意见及签名,有部门签章。区领导专门安排的,还要有区领导批示。
三、合法性审查内部流转机制
1.法制科受理登记,组织相关人员提出初审意见并签署审查人。送审稿存在可以直接修改的错误,或者个别文字表述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法制科可以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接修改。对没有必要制定或制定条件尚不成熟的,法制科可以提出停止进入下一步审查程序并退回的意见。
2.法制科审查稿呈区政府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建议。
3.送分管主任审订。
4.呈主任最后审定。
5.文电科将审定意见稿转入来文处理程序。年末将相关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合同、协议等归档保存。
四、合法性审查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合法性审查,起草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需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应提交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相关情况。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的主要方面
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六)是否适当;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六、审查退回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将规范性文件、合同、协议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三)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四)有关方面对送审稿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五)与本部门原有规范性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
(六)超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设定权利、义务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
起草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合同、协议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七、审查时限规定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合同、协议文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为保证审查工作质量,原则上不接受低于5个工作日审查时限的请求。
部门对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与审查意见提出人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交分管主任协调。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上级的有关规定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