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文件

江源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01-26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收藏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源区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源政办发〔2012〕4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局:

  《江源区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江源区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工作,维护公路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山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全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山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白山政办明电〔2012〕22号)的文件精神,加大各种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监管力度,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区域联动的机制,确保“治超”工作稳定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为推进江源区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治超”长效机制,有效治理超限超载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特别是桥梁垮塌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公路建设成果。

  三、工作原则

  (一)由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区域联动,齐抓共管。

  (二)坚持路面治理与源头规范装载行为相结合。

  (三)坚持固定检测站点治理与巡查治理相结合。

  (四)坚持严格执法与提供优质服务相结合。

  (五)坚持行政、法律、经济措施相结合,多策并举。

  对非法超限行为依法实行“控、拆、卸、罚、告等手段依法加强管理。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2年4月16日至4月30日)

  1. 区政府成立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见

  附页1),组织和领导全区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各镇(街)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和领导本辖区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并将本级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立情况于4月30日前报区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 各镇(街)、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区政府召开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明确工作目标,动员各相关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安排部署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任务,与各职能部门层层签订责任书。各镇(街)和区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深入开展调研,了解剖析重点区域、路段超限超载形成原因,找准源头,提出有针对性措施,细化治理工作方案,落实治理工作任务和目标。

  3. 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宣传活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0号)和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围绕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的标准与措施等内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以及其他各类宣传载体,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活动,使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政府的治理措施众所周知,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促使车主和驾驶员自觉停止超限超载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开展治理阶段(2012年5月1日至10月15日)

  1. 源头治理工作。

  (1)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货运源头治超的组织工作,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区发改、经济、公安、交通运输(运管、路政)、国土、监察、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的职责,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度。

  (2)区政府将组织区国土、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货源企业进行检查,公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煤碳、矿山企业在矿产品合法装载方面加强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支持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源头治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巡查方式对源头单位的装载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区经济、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车辆销售企业的检查,并使检查工作制度化;区安监部门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查处有关事故。

  (3)区公安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进行专项整治。

  (4)区交通运输部门除在固定治超检测站点检查外,要对货源企业进行检查,建立对重点货站、配货物流、等货物集散地巡查制度,并公开重点货源单位。要加强对从事违法超限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见附件2)。对在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人员,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

  (5)区安监、监察(纠风)部门负责监督监察,及时查处、通报违规违纪执法行为。

  2. 路面治理工作。

  (1)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充分依托现有的固定治超检测站点,派驻一定数量的执法人员,采取固定检测与流动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共同做好超限超载车辆的路面治理工作。

  (2)区公安机关派驻警力(交警、治安警)进驻固定检测站点,要切实加强治超执法外部环境整治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治超治安工作,与区交通运输部门共同实施联合执法,维护超限检测站点治安秩序,对公路边滞留、恶意堵路、闯站闯卡等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的事件,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严肃查处。

  (3)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公路超限检测管理办法》规定,严格路面治超执法,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违法情况抄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4)区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查获的超限超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交警和交通等部门的配合下,引导至就近的指定地点消除违法和安全隐患后方可放行。同时要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其为违法车辆,并抄告车籍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5)继续实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绿色通道”政策,对行驶在公路上整车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车货总重55吨以下的超限超载车辆,在保管条件不具备情况下,可暂不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其为违法车辆,并抄告车籍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2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

  1. 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在治理工作在治理工作期间,将对各镇(街)及相关部门的治超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2. 各镇(街)和治超领导小组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认真分析查找不足,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对治理工作中的先进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

  3. 区政府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全面总结、推广治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定期召开治超工作会议,建立联合治超长效管理机制。

  4. 治超工作是常态治理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规定持续开展工作,巩固和稳定治超成果,进一步完善治超的规章制度和相关管理办法,使治超工作向长期化、制度化、法制化方面发展。

  五、措施要求

  (一)严格规范执法。在治超工作中,特别是在采取扣留车辆等强制措施时,区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执法,使治超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落实工作职责。在加大治超执法力度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执法队伍的教育和管理。执法过程中,既要讲究原则,又要灵活运用、稳步推进,切实把维稳责任和治超工作职责一并部署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人员,防止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三)加强责任追究。强化治理履职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依照治理目标和职责,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和个人实施过错责任倒查,对治超工作消极怠工或未按规定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实行信息报送制度。治超办公室要进一步完善治超信息报送制度,建立科学、准确、完整的信息报送体系,对查处的违法装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信息每月4号前报区治超办公室。(见附件3)。

  附件:1. 江源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 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

  3. 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统计表

  附件1

  江源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吴世泰     副区长

  副组长:孙兆彬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马树军     区公安局局长

  廉立业     区法制办主任

  成  员:郝咚妮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姜文波     区监察局副局长

  段立罡     区安监局副局长

  田文民     区质监局副局长

  娄  凯     区工商局副局长

  姜治利     区发展和改革局副主任科员

  王  锐     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胡  平     区公路管理段段长

  姜显林     区运输管理所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运输管理所,办公室主任:姜显林(兼),办公室电话:3727021

  附件2

  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 

  附件3

  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统计表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