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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08-10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收藏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江源政办发〔2015〕7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局、事业单位,省市驻江源直属各单位:
  区政府常务会议是区政府最重要的决策形式,是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切实维护常务会议权威,提升会议决策的指导性和实效性,根据《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现就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国家、省、市以及区委重大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传达贯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规划、预算、计划、方案、政策、举措等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单位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听取区长、副区长以及政府组成部门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
  (七)分析研究全区政治、经济、社会形势和重大民生问题;
  (八)决定以区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事宜;
  (九)讨论区政府领导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区政府办公室定期向区长、副区长征求意见,根据收集的意见和区长在重要文件上的批示精神,草拟常务会议议题。区政府办公室不再向各部门征集议题,如需提请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必须经分管副区长审核研究后,由相关副区长通知办公室增设议题。
  (二)区政府办公室草拟的常务会议议题,报送常务副区长、区长阅示后,由区长确定常务会议议题及会议召开时间。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常务会议议题提交会议讨论:
  1.各部门、各单位职权内能够自行解决的;
  2.应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的;
  3.会前未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
  4.分管副区长职权范围内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的;
  5.未经主管副区长研究审议,并形成一致意见的。
  三、会议的组织形式
  (一)召开时间。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临时研究的紧急事项,根据区长意见另行安排。
  (二)参会人员。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区长、副区长、参与政府分工的副区级领导及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席常务会议;区监察局局长、财政局局长、督查办主任、信访局局长、区法制办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法律顾问固定列席会议;议题汇报部门、议题涉事部门及镇(街)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有关领导参加会议。
  (三)会议通知。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时间确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列席人员与议题有关的参会单位。具体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的内容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等内容,并认真做好会议通知记录。
  (四)材料准备。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通知各汇报部门准备文字材料。上会议题材料要提前上报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进行文字审核把关后,呈报区长、副区长以及各相关部门审阅(保密事项除外)。汇报部门要提前1天将定稿的议题材料报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科,由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负责发放。
  (五)议题汇报。各汇报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时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对于涉及征集意见的议题,要说明意见征集情况;对于政策性议题,要说明有关法规、规定和政策依据;对于重大民生事项,要说明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有关情况。重要议题也可由分管副区长汇报。
  (六)会议记录。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指定一名具体工作人员全程记录区政府常务会议有关内容。会议记录要详实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列席人员、参会人员以及会议议题、会议发言和决定事项等内容。
  (七)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应在会后3日内形成初稿,经分管副主任、主任审阅把关并呈送各位副区长审核会签后,呈报区长签发。区政府办公室文电科负责会议纪要存档和发放工作。
  四、会议有关要求
  (一)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所涉及的参会部门经请示主管副区长确定。
  (二)因故不能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要提前向区长请假,并委派主管业务副职领导参会。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实行候会制度。参会人员要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提前10分钟到会签到并候会。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缺席。候会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负责。
  (四)区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参会人员一律将通讯工具关闭或调成震动模式,不得在会场大声喧哗、私下议论和随意走动。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会议室。
  (五)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等相关规定,除经会议决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外,不得对外泄露会议研究的各项内容。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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