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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6-13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收藏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源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江源政发〔2015〕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江源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已经区政府2014年12月24日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8日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江源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监督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重大行政决策的拟定部门是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是负责组织风险评估的评估机关,负责具体评估工作。

  第六条  行政职能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机关组织评估工作。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估机关可以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学会、研究会以及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评估机关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向评估机关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需要以区政府名义作出下列涉及社会、经济、环境、社会稳定,可能引发各种风险的重要事项、重大项目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编制财政预决算,安排、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使用;

  (三)审议区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职能划分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以及重要事项;

  (三)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等重大事项;

  (四)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有一定金融风险的政府直接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制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发布重要的决定和命令;

  (六)涉及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服务标准调整的重大事项;

  (七)涉及较大数量职工下岗分流或员工待遇可能发生较大变动的国企改制、重组、上市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点项目等重大事项。

  第十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前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风险评估报告:

  (一)总体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定性与定量统计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样分析等综合分析方法评估,对实际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二)合法性评估。对决策内容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一致进行评估。

  (三)合理性评估。决策所涉及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

  (四)可行性评估。决策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有关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

  (五)可控性评估。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

  (六)作出行政决策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结论,重点是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七)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八)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查后,连同决策议案一并提交区政府按照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审定。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是区政府决定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机关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根据需要选邀高校、科研院所、学会、研究等专业机构中的专家、学者和民众代表参加。

  (三)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提供相应的经费、场所等工作保障等。

  (四)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广泛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形成评估报告。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根据评估情况形成评估报告。

  (六)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查。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客观、科学,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可控、全面,要素是否完备。

  (七)提交区政府,按照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审定。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文献研究、抽样问卷、舆情跟踪、实地调查、重点走访、座谈讨论论证、专家听证会等方法,对涉及我区社会、经济、环境、矿产以及社会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

  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特点和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者多种方法。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评估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情况列入当年度区政府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以及违反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者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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