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政发〔2014〕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吉发〔2013〕1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1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坚决完成我区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目标,经区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
(一)明确关闭对象。重点关闭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煤矿;加快关闭年生产能力9万吨煤矿与瓦斯突出煤矿,以及灾害严重、经安全评价机构认定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坚决关闭年生产能力9万吨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煤矿;关闭超层越界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关闭隐瞒安全生产事故经查实的煤矿;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区安监局、区国土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小煤矿加快退出。国家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及省、市、区政府关闭煤矿补偿资金,鼓励全区年生产能力9万吨的小煤矿有序退出。同时,研究落实国家相关的信贷等扶持政策,鼓励优势煤矿企业、涉煤大型企业和其他战略投资者作为主体兼并重组小煤矿。对自愿退出的煤矿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经治理验收合格后)返还政策,支持自愿关闭的煤矿发展替代产业,享受煤矿关闭补偿政策限于2014年年末。区安委会办公室设立关闭煤矿区级补偿资金账户,将自愿关闭煤矿的区级补偿资金纳入该账户管理,自愿关闭煤矿关闭到位后申领补偿资金。(区安监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国土资源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明确关闭目标,落实关闭时限和责任。自愿关闭的年生产能力9万吨及以下矿井向区政府上报关闭申请,由区政府决定后,煤矿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矿井回收方案,明确回收内容、时限、安全措施等报区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回收工作,回收原则、回收期限在回收方案中确定。回收工作要认真落实煤矿安全主体责任,坚持不安全不回收的原则,确保回收工作安全。(区安监局、区监察局负责协调)
(四)关闭退出法律政策依据及应依法履行的程序
1.关闭退出法律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18号)。
2.依法履行的程序:被关闭煤矿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达到“三不留、一毁闭”(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恢复地貌)标准后,出具验收意见,关闭完成情况在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注(吊)销时间要在颁证部门网站上公告;停止供水、供电、供民用爆炸物品;拆除设备,炸毁或封闭填实井筒,填平场地(为确保相邻矿井安全予以保留的井筒和整合后技改矿井需要再利用的井筒除外);矿山环境治理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一)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一律停止核准新建年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的煤矿和年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015年底前,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松树镇煤矿要重新核定生产能力。(区安监局负责)
(二)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井下生产布局、采煤方法、支护形式以及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策、规范、标准和文件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坚持“一矿一策”原则,督促和鼓励全区煤矿与煤炭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研究矿井残采、复采、急倾斜煤层以及地质条件复杂煤层采煤方法和工艺改革。(区安监局负责)
(三)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把安全条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严把准入关,从源头上保障安全发展。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申办采矿许可证。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必须有煤矿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兼并重组后的矿业(集团)公司必须设置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矿业(集团)公司必须配备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所属煤矿中兼职;矿业(集团)公司和煤矿的安全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学历、经历要严格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准入;鼓励省内外专业化的安全管理团队以托管、控股参股、转让并购等方式管理小煤矿,并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建立煤炭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评价机制。(区安监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国土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
(一)强化瓦斯管理。坚持瓦斯防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的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或实施区域性预抽,消除突出危险性,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发现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一律按照事故查处,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区安监局、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严格评估标准,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全区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和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必须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依法实施关闭。根据《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吉煤安监管行管〔2014〕3号)文件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企业必须重新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兼并重组高瓦斯矿井,但没有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企业;通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又兼并重组高瓦斯矿井的企业;严格评估标准,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产整顿,由有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重组,经停产整顿后仍然不具备防治能力的,依法实施关闭。(区安监局负责)
(三)建设完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区政府成立了以区长为组长,区安监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为主要成员单位的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区安监局是瓦斯防治工作的常设机构,每月召开一次瓦斯防治专题会议,区政府每季度听取一次瓦斯防治工作情况汇报。各产煤镇(街)要认真落实瓦斯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煤矿瓦斯治理日常工作机制,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瓦斯防治相关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瓦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安全监管责任制,兼并重组矿业(集团)公司和煤矿建立“一通三防”管理等制度,编制瓦斯治理年度计划,建立完善抽采达标自我评价体系并加强检查和考核,实现采掘布局合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目标。(区安监局、各产煤镇(街)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
(一)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全区煤矿要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强制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临时封闭区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必须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进行补充勘查;否则,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强制查明工作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同时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报告。凡未开展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工作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区国土资源局、区安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根据《江源区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实施方案》,湾沟南翼矿区、大石人镇矿区、恒达煤矿、苇塘综合经营处一井和长兴煤矿搜集提供技术相关资料,由区政府组织专家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制定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方案,由上述矿区中的煤矿组织实施,并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区国土资源局、区安监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
(一)加快推进小煤矿机械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全区煤矿安全基础好、有管理能力、资金雄厚的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小煤矿进行采、掘、运机械化改造,对机械化改造提升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产能,按生产能力核定办法予以认可。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论证,对具备机械化开采条件的小煤矿,必须限期采用采煤机械化装备;逾期未实现的,责令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积极推广薄煤层综采机械化和中厚煤层、厚煤层综采放顶煤技术;对走向短、断层多,但顶板条件相对较好的采煤工作面可采用高档普采机械化装备;不具备采煤机械化条件的残采、复采等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对自滑条件以外的运输环节必须实现运输机械化,不得人力装载和运输。积极推广煤矿掘进机械化,对岩石硬度、巷道断面及坡度条件适合的要采用综合掘进机械化装备,条件不适合的要采用装载及运输机械化装备,减轻工人劳动强度,减少人员占用,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区安监局、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全区煤矿要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强化动态达标和岗位达标,矿业(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每月对所属矿井进行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检查考核,对达不到三级标准的矿井一律停产整改;对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中达不到三级标准的矿井一律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鼓励煤矿企业达标升级,对达到标准化一级、二级的矿井,不因其他煤矿发生事故而停产整顿。把标准化三级标准作为全区煤矿复产复工的前置条件,全面提升全区煤矿的安全基础水平。(区安监局负责)
(三)大力推进煤矿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全区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并大力推进信息化、互联网技术应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生产调度、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控制。兼并重组后的煤矿必须将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与矿业(集团)公司进行联网;矿业(集团)公司在申请验收前,必须与区安监局监控调度中心实现联网,作为验收前置条件。区政府将积极培育发展区域性技术服务机构,为全区煤矿提供技术服务和保障。(区安监局、区经济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
(一)严格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制度。煤矿矿长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确保煤矿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必须做到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达不到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区安监局、区国土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在全区行政区域内,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强地方煤矿企业招工信息服务,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并加强监管。严格实施工伤保险实名制;区安监局严厉打击煤矿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人证不统一行为。发现未经培训和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严格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进行处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安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护煤矿工人权益。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不得违规加班加点、延时超负荷工作。停产整顿煤矿必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全区煤矿要将安全管理纳入管理人员工资考核并加大考核权重。煤矿必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安监局、区工会按照责任分工负责)
(四)提高煤矿工人素质。加强全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加快变“招工”为“招生”,强化矿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教考分离、建立统一题库、制定考核办法、对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上岗证书。健全考务管理体系,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将符合条件的煤矿农民工培训纳入促进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区安监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一)落实镇(街)属地监管责任和煤矿行业管理责任。
各产煤镇(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履行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实现网格化管理,强化“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按管理权限落实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管责任人、包保责任人和验收部门,省属煤矿企业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验收,经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签字;其他煤矿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验收,经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吉林江源煤业、松树镇煤矿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监管,不再交由所在地镇(街)负责。2处省属国有煤矿驻矿安监站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代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2处省属国有煤矿进行监管,制定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突出工作重点,履行监管职责。(各产煤镇(街)、区安监局、驻矿安监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晰各部门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开展突击检查、暗查暗访、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区安监局发现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发现违规建设的,要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查处;对停产整顿煤矿要上报发证机关依法暂扣其相关证照,发现停产整顿期间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 446 号令)提请区政府实施关闭;严把安全准入关,严格按照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和初步设计进行检查,发现不按设计施工的,要责令停止建设。如地质条件发生变化,与矿井设计不符的,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按程序报批或备案。区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以巷探为名实施井下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区公安局要严格火工品管理,停止向未经区政府批准整改的停产整顿煤矿供应火工品。区电力部门要对停产整顿煤矿限制供电。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化对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投资主管部门要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分配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区安监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公安局、区供电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
(一)加快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全区地方煤矿必须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与市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吉林江源煤业、松树镇煤矿要加强本矿井应急救援基地和矿山救援队伍建设,并以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队伍为支撑,以吉煤集团为依托,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全区煤矿要统一生产、通风、安全监控调度,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矿井应急救援预案应每三年修改一次,并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备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演练,对应急演练发现问题和不足,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加强全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当煤矿发生事故时,煤矿要按相关程序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积极组织抢险救灾;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区安监局负责)
(二)加强煤矿应急救援装备建设。煤矿要按规定建设完善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储备自救互救器材。2015年6月底前全区煤矿必须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和矿用无线移动视频通讯系统,未完成的一律限期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在区未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前,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吉林江源煤业、松树镇煤矿作为全区煤矿排水设备和应急救援物资的协助支持单位。(区安监局、区经济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继续完善煤矿兼并重组工作
鉴于年生产能力9万吨煤矿退出关闭政策的实施和复产复工验收不合格矿井被关闭因素,全区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将要重新制定方案并重新验收。坚持强强联合、强弱联合、有能力、有资金、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加快推进全区新形势下的煤矿兼并重组工作。重新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最低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上,验收程序和标准仍执行有关规定。(区安监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资金保障和安全管理团队稳定
(一)按照《吉林省煤矿企业停产整顿验收及强化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吉安委〔2013〕4号)文件规定,全区进入建设和改扩建的21处矿井,在改扩建施工前,必须将改造资金50%预存到区安监局指定银行账户,如不按规定缴纳,视为无能力建设和改扩建,只能进行通风排水,直至关闭。
区安监局账户名称:白山市江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账号:22001659201052502316;
开户行:吉林省建行白山江源支行。
(二)矿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投资人必须对矿业公司和煤矿的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统一缴纳工伤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没有缴纳“两险”的,一律不得进入改扩建和复产复工程序。检验以工伤保险证明和养老保险单和工资表为准,以此保证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稳定。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