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政发〔2014〕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有效落实煤矿安全包保职责,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有效杜绝各类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全区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99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吉发〔2013〕12号)精神,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点线面均统筹”的原则,经区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煤矿包保监督安全管理,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促进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职、严防死守、严密监管,以务实的作风、负责的态度、科学的方法,履行好监督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矿井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实现安全生产。
二、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包保职责
(一)落实属地管理职责
1.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基本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域内煤矿安全包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2.属地镇(街)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中央、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相关要求。
3.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基本要求,严格落实镇(街)领导煤矿包保责任制,定期检查包保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
4.要制定煤矿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在安委会办公室的指导下,认真开展本区域内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确保责任明晰、措施得力、成效明显。
5.加强辖区内煤矿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责任人。镇(街)党政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站所负责人要将具体包保责任细化到辖区内每一处煤矿企业,真正做到属地煤矿包保责任制全覆盖。
6.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督促安监分局、安监站切实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确保煤矿隐患治理到位。对一般隐患要做到即查即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做到资金、责任、方案、时限、预案“五个到位”;重大隐患要停产生产,消除隐患。
(二)落实部门包保职责
1.区政府招聘的驻矿安全协管员,由包保煤矿的包保部门实施管理,负责上岗考勤及业绩考核,对不履职尽责的提出处理意见,招聘部门按包保部门提交的考核记录和处理意见办理。
2.包保人员要结合本职责和《区政府煤矿安全包保工作流程图》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内容、要求、标准开展包保工作。
3.包保人员全面掌握所包保煤矿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煤矿企业管理机构、地面设施设备,主、副井个数与位置,简单操作监测监控系统。
4.严格控制包保人数。每个煤矿企业均要确保1名部门副职领导、2名具体包保人员、1名公安干警24小时驻矿包保,切实做到不脱岗、不漏岗。
5.规范包保记录内容。包保人员严格按照《煤矿包保工作指南》相关要求,按照监测监控系统显示内容,详实填写煤矿企业三班制基本情况,切实做到不照搬、不照抄企业记录。
6.严格交接班相关规章制度。矿井交接班时间在井口门清点当班入井人数,并与监测监控系统、矿灯发放记录、入井记录核对,确保查清当班入井人数。
7.检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扇运转情况,发现主扇停止运转或间歇性停止运转,立即要求煤矿调度安排人员予以改正。
8.确保每天在矿区内巡视五次以上。在巡视时发现带班矿长擅自升井、不履行带班职责,应予以制止,并报告安监部门,并做好记录。
9.包保人员要统计煤矿生产煤炭产量,不能辨别煤与矸石时,要记录出货的总数量,并与属地安监部门沟通处理。
10.在矿井停产或停止整改特殊时段,要严格落实矿井通风排水要求,坚决防止入井人数不超过5人的规定。
11.发现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属地镇(街)、安监部门、区政府应急办、区纪委监察局、分管安全副区长报告,并详细做好汇报记录。
(三)落实行业监管职责
1.安监局负责对煤矿包保部门主管领导进行包保培训。
2.安监局、安监分局、安监站、驻矿安监站认真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要求规定,依照批复的《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年度计划》和《月监管检查计划》对所负责的煤矿进行监督检查,并下达执法文书。
3.安监工作人员在监管执法检查前,要合理制定现场检查方案,依照检查方案内容进行检查。
4.安监分局、安监站、驻矿安监站工作人员根据不同时期特点开展专项检查,且常规入井检查不少于12次/月。
5.监管人员不入井巡视时,要填写监管工作手册。
6.当停止整改矿井出现威胁矿井安全需要紧急处置时,安监分局或安监站监管人员要入井勘查,并在现场监督整改处理。
7.在包保部门报告煤矿违规生产出煤时,区安监局要安排其举报地安监分局、安监站或驻矿安监站监管人员要现场检查鉴定。举报情况属实的,依法依规进行上限处罚,并对举报人员信息实施保密。
8.在矿井停产或停止整改特殊时期,要采取巡查、夜间抽查等措施,确保停产或停止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9.在矿井停产或停止整改特殊时期,发现煤矿企业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作业的,要及时逐级上报,按规定严肃处理。
10.煤矿监管人员到矿巡查时,应与煤矿企业、煤矿包保部门互相签字确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煤矿包保部门、区安监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落实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包保工作。
(二)高度重视包保工作
包保部门及包保人员要高度重视煤矿包保监督管理工作,全面了解掌握包保煤矿安全生产动态,切实做到认真履职、严防死守、严密控制,确保煤矿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