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政办发〔201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各镇(街)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提高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吉政发〔2012〕45号)文件精神,结合《吉林省“十二五”期间食品安全体系建设规划》工作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各镇(街)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现就各镇(街)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精神,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基层组织为总抓手,进一步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大力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全区食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全区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以政府职能部门为主导,镇(街)为基础,村(社区)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形成区、镇(街)、村(社区)三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联网机制,切实加强我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使食品安全真正的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网格化监管。各镇(街)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配备食品安全专(兼)职监管人员、协管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各村(社区)配备食品安全信息员,配齐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初步建立起协调有力、运转高效、查处及时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消除食品安全监管盲区和空白点,增强食品安全问题发现及处置能力,确保全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机构设置
在镇(街)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接受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承担辖区内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管工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各镇(街)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各镇(街)分管食品安全领导兼任,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各镇(街)所在地的工商、农业、牧业、卫生、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与监督举报等部门站所同志组成,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与监督举报站(以下简称“食安办”)。各镇(街)食安办的协管员、快速检测与监督举报工作人员由区食安办统一由就业部门提供的公益岗位人员调剂解决。各村(社区)的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信息员由各镇(街)的村、社区党组织提名并报本镇(街)党委同意后,为每村、社区配备1-2名专(兼)职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信息员。
区工商、质监、食药监、卫生、商务和粮食、农业、牧业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各镇(街)食安办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并对其开展业务指导。
四、主要职责
组织贯彻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制定落实本镇(街)食品安全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本辖区食品安全信息,接受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配合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第一时间控制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协助做好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做好本镇(街)食安办和村(社区)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信息员日常管理工作;承担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的日常巡查工作;负责对婚丧嫁娶等家庭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备案工作;做好本辖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完成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镇(街)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进度,提高执行能力,务求取得扎实成效。
(二)完善工作制度。各镇(街)食品安全委员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并完善日常巡查、组织协调、信息报送、应急处置、业务培训等工作制度,以保障镇(街)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督查考核。区督查室将会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镇(街)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镇(街)绩效考评。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