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政办发〔2013〕10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局、事业单位,省市驻江源直属各单位:
《江源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6日
江源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以乡镇为范围,实行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室)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规范管理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吉政办明电〔2011〕13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机构建设和促进改革发展的意见》(吉政办发〔2012〕7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积极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把村卫生室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加强村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改善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条件,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目标
根据我区农村的实际情况,采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办法,通过整合乡村医疗卫生资源,理顺乡村卫生管理体系,规范村卫生室建设,在全区逐步建立以“六统一、两独立一落实”为基本内容,防、保、医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医疗设施标准化,经营管理规范化,指导和监督体系化,服务质量优质化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至2013年底,在全区实现乡村一体化管理,建立起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乡村卫生服务网络和适用、有效的乡村卫生管理机制,促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共同发展,满足农村居民初级卫生保健的需求。
三、实施内容
乡镇卫生院依照区卫生局的委托履行本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责,在向农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的同时,承担对村卫生所的业务管理和指导职责。村卫生所承担行政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等工作。
乡村一体化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六统一两独立一落实”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即对村卫生室的机构设置、规划建设、人员队伍、业务工作、药械配置、绩效考核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村卫生室的财政补偿机制得到落实。具体如下:
(一)统一机构设置
科学规划村级卫生机构设置。区卫生局会同区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级卫生机构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乡镇所在地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在距村卫生室较远(3公里以上)、居民较为集中(超过500人)的自然屯可增设村卫生室(或村诊所)。对于未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区政府要抓紧采取措施,尽快落实,确保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所村卫生室,实现行政村村卫生室的全覆盖。区卫生局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制作机构标识牌匾,统一制发机构印章和工作制度牌。
(二)统一规划建设
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村卫生室配备标准化的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大力加强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将村卫生室的标准化房舍建设纳入“十二五”建设规划和民生工程。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每个行政村卫生室建成标准化用房(服务人口在1500人以下不少于80平方米,1500人以上不少于120平方米),占地面积应在200平方米左右。业务用房与生活用房分开,业务用房要设有诊查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健康教育室,各室要严格分开,符合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流程的基本要求。原由政府投资建设不达标的,应进行改扩建。
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项目,要本着“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实施过程中,要优先安排未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已设村卫生室未达标的,要按规划建设、完善,逐步达到标准化要求。政府单独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产权归乡镇卫生院所有,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项目,要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建筑风格、统一验收、统一标识。
新建村卫生室的基本设备、设施要满足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要配备相应的诊疗设备、设施(如诊疗床、体温计、听诊器、压舌板、手电筒、出诊箱、外科处置器械、身高体重计、紫外线消毒灯、盖污物桶等器械、器物),配备数量要满足服务人口需要;要有治疗台、观察床、药品柜、档案柜等相应设施;要配有用于基本健康教育的设备(电视、VCD等)。要利用好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做好新建村卫生室的基本设备、设施配备工作,确保建成一个,发挥作用一个,让群众满意一个。
合理确定村卫生室。在村卫生室规划建设期间,对无政府投资建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区卫生局要会同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卫生院,逐村确定一所村卫生室承担村级医疗服务功能,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对现有一村一所的,在其具备执业资格前提下,可直接协商确定。对原来一村多所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合理确定一个村卫生室。
(三)统一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
1.合理配置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行政村卫生室的人员配置要按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制定乡村医生配置计划。按照每千人口配备1名乡村医生标准配备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按照协商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与执业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单独管理。对于目前没有执业乡村医生的村,要打破户籍限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不到的,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务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或在乡镇范围内统一调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确保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
对于具有乡村医生资格不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允许其在村(屯)开办个体诊所,不享受乡村医生待遇,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区卫生局制定个体村诊所执行标准,严格审批,规范管理,作为村卫生室医疗服务的补充,满足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2.强化村级卫生机构的管理。严格乡村医生执业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级卫生机构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聘用人员由区卫生局审核后,统一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乡镇卫生院应及时建立乡村医生档案,对其聘用、考核、奖惩等情况建档管理。乡村医生可。
建立家庭责任医生制度。要坚持以民生为重、服务至上的导向,以乡村医生为主体,建立家庭责任医生制度。坚持主动服务、上门服务、连续服务和综合服务,为农村家庭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每个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每年签约服务对象不少于200户。乡村医生要全面负责签约家庭的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接种、妇女健康管理、儿童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病健康管理、健康教育服务,开展并不断充实完善居民健康档案等公共卫生服务,指导农村居民形成健康文明卫生的生活方式,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四)统一业务管理
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规章制度、诊疗规范和常规,健全乡村医生岗位职责,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服务。区卫生局要统一制定村卫生所处方、诊疗日志、药品、院感、急救、双向转诊、公共卫生服务、财务等管理制度,规范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行为。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所的业务指导,推广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基本药物和中医药特色服务项目,督促乡村医生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和常规,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服务水平。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为农村居民提供规范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配合疾控、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和日常公共卫生管理等工作。要加强村卫生所信息化建设,把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切实加强对定点村卫生室的监管,对出现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等问题的村卫生室人员吊销执业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实行在岗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制度。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镇卫生院要制定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培训计划,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统一药品与器械管理
1.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从2013年开始,所有政府确定的村卫生室要实现基本药物制度的全覆盖,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2.切实搞好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采购和供应。村卫生室所需基本药物,纳入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体系,由乡镇卫生院负责汇总本乡镇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需求计划,定期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网统一办理采购,乡村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配送和结算。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严禁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禁止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一经发现违规情况,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没收药品,减扣补助,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建立并落实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的各项制度,要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确保用药安全。
乡镇卫生院要指导和规范村卫生室加强基本药物的购销管理,设立药品购销台帐、定期盘点。要积极引导村卫生室使用中药饮片和草药,开展针灸、推拿,拔罐等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所有医疗器械,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验收入库,分村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分发到村卫生室投入使用。
3.要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
4.推进支付方式改革。要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村级卫生机构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六)统一绩效管理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按照乡村医生的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乡镇卫生院每年对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进行综合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群众满意度等方面的全面考核。其中,公共服务职能具体考核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数量和质量等,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具体考核医疗工作效率、医疗质量、规范用药和医疗费用控制等,通过考核,促进乡村医生改善医德医风,转换服务模式,保障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考核时应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考核结果应在乡村医生所在行政村公示并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并作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发放依据。从2013年开始,在补助乡村医生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中拿出不低于20%的资金,以乡镇为单位,对乡村医生实行绩效激励,调动乡村医生的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
(七)财务独立核算
村卫生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债权债务独立承担。村卫生室应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价格,提供收费凭证。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收费项目规范、票据齐全,接受乡镇卫生院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结合新农合门诊统筹制度,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业务收入统一管理,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和票据管理。
(八)责任独立承担
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应由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设置,其法人代表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落实村卫生室的财政补偿机制
1.落实一般诊疗费用补助制度。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1〕130号)要求,落实一般诊疗费用的新农合补助政策,并将门诊统筹及一般诊疗费结合起来,对村卫生室实施门诊总额预付。按照每人5元的标准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支付一般诊疗费。其中,1元由就诊参合农民自行支付,4元由新农合门诊统筹资金予以补助。每千人口新农合补助应不少于4000元。
2.调整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补助经费。按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合理确定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分工,逐步提高乡村医生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比重。从2013年开始,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核定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服务人口低于1000人的村卫生室,按照最低1万元标准核定补助。
3.提高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偿额度。从2013年开始,按照每人不低于10元标准核定财政补偿额度。服务人口不足1000人的,按照最低1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偿;超过1000人的按实际服务人口数量核定补偿额度。补助资金由省(含国家)、市县级财政按照70%和30%的比例承担。
4.结合我省新农保实施进度,将乡村医生纳入新农保保障范围。积极探索将已聘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是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农村卫生管理工作的有效形式;有利于农村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农村卫生服务质量的提高,有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有利于保障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为此,区政府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卫生、发改、宣传、财政、监察、审计、国土、住建、人社、公安、价监、工商、药监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江源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调度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各镇(街)要成立以镇(街)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的组织领导机构,落实专门人员,全力抓好此项工作。
(二)明确监督职责。区卫生局负责监督全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区卫生、工商、药监、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行医和违法经营药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秩序;区价监、人社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社会宣传,为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村卫生室的日常监管工作,要切实负起职责,保证对其实施有效监管,使“六统一两独立”的一体化管理模式得以有效运转;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报区卫生局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三)广泛宣传发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重大意义,消除畏难情绪和顾虑,引导干部群众和乡村医生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对积极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优先作为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殊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机构,享受公共卫生服务政府津贴和绩效补助。要将村医生纳入新农保保障范围,积极开展村卫生室人员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将村卫生所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其老有所养,充分调动积极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四)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政府要加大组织领导力度,深入做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坚持常规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发现一处,取缔一处,以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为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五)加强监督考核。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镇(街)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大力度,确保按照要求抓紧实施。区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检查指导,实行定期检查考核,对工作较好的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影响全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