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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01-27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收藏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源区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源政发〔201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江源区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6日

  江源区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与实施工作,提高项目工程质量和效益,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吉水移〔2012〕6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水库移民扶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江源区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通过《江源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江源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江源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计划》和《江源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项目年度计划》组织落实。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江源区大中型水库扶持项目资金是指经省局批复下达于水库移民扶持的各项资金。用于解决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困难项目规划。

  第二章  项目的分类

  第四条  江源区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按以下类别划分

  (一)农田水利类。指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及水利设施(包括移民村小流域治理)建设项目。

  (二)基础设施类。指移民安置区饮水安全、交通、沼气、通信和文教卫生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三)生态环境类。指移民安置区移民村环境保护、库区维护及生态建设(包括移民村村容、村貌)项目。

  (四)生产开发类。指移民安置区移民直接受益的种植、养殖、加工和服务业等项目。

  (五)技能培训类。指为移民及子女培训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和职业教育等项目。

  (六)其他。指特困移民补助及以上项目类别中未包含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审批

  第五条 江源区扶持项目选择

  (一)后扶项目选择

  1. 组建由区移民机构负责人为组长,村委会负责人为副组长,并选举具有一定管理能力、责任心强的移民代表3人,组建项目管理小组。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后扶项目的选择与实施管理。

  2. 后扶项目管理小组在预选后扶项目时,要形成会议记录,并将预选的项目在村务公开栏(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主要内容、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及生产开发类项目实施方案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情况要拍两张数码照片(一张为近照,可看清公示内容;另一张为全景照,可辨清公示张贴的具体地点)。公示无异议后,移民村报江源区移民办公室后扶项目申请,并附预选项目会议记录和公示照片等材料。

  (二) 江源区库区项目选择

  1. 库区项目选择由江源区移民工作机构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考虑,并编入规划和年度计划。

  2. 优先解决制约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和长远发展问题,以及影响移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防汛抗旱减灾问题。

  3. 项目选择时要切实维护移民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江源区扶持项目前期工作

  (一)经省局批复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类项目在实施前,应编制完成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编制;

  (二)生产开发类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并委托有能力的相关专业部门设计编制。

  (三)技能培训类项目应编制实施方案。由江源区移民工作机构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

  第七条  江源区扶持项目前期工作审批

  由江源区移民管理机构对移民村提报的后扶项目给予立项批复。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对移民管理机构申报的库区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进行预审。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江源区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管理,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按照项目规划和扶持方向要求,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各移民安置村和受影响村上报本年度项目计划,由江源区移民管理机构汇总,统一编制年度计划报告,在报省移民局备案。

  第九条  江源区扶持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江源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江源区大中型水库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由江源区移民管理机构按照规划编制工作大纲编制,经江源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批。每五年编制一次。

  第十条 规划经审批后实施。规划是安排资金和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规划经批准后应认真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规划项目变更。确需变更的要报请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江源区后扶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一)江源区后扶年度计划由江源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后扶规划和移民意愿编制后组织实施,并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备案。

  (二)后扶年度计划包括直补资金计划和项目计划。

  (三)经批复的年度计划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报原审批单位进行审批。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江源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及开工报告制。

  (一)项目法人制:后扶项目中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生产开发类项目的法人由村委会担任,区移民管理机构实施监管;技能培训类项目的法人由区移民管理机构担任。库区项目的法人由区移民管理机构或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担任,具体由地方根据项目实际确定。

  (二)项目招投标制

  1. 省局批复的江源区大中型水库扶持项目超过30万元  应按照相关招投标管理办法实行招标;

  2. 招标实行备案制。扶持项目招标前应到省移民局备案。

  (三)项目监理制和移民监督制

  1. 江源区移民扶持项目资金必须实行监理制,由有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监理,对项目的建设进度、投资和质量等进行监控。

  2. 江源区移民管理机构要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吸收项目所在村的移民代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项目建设应全面实行合同管理,形成以合同约束参建各方行为的建设管理体制。项目的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五)开工报告制:江源区后扶项目实施前由项目法人向江源区移民管理机构提出开工申请。库区项目实施前由江源区移民管理机构向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提出开工报告。

  (六)移民劳动力就业和技能培训

  移民劳动力就业和技能培训要制定培训实施方案。培训结束后要跟踪调查培训产生的实际效果,编写培训总结并上报省移民局。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为了更大地发挥江源区后期扶持资金的效益,有效的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在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上根据各移民村的实际情况,对每年核定我区的项目扶持资金进行合理统筹分配,重点优先解决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发展方面突出存在的问题,实现移民资金效益最大化。

  第十五条  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由江源区区移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实行专账管理,配备专职人员。

  第十六条  移民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报账制是指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年度计划和项目工程建设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效原始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经区财政部门和区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并申请拨款和报账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库区项目实施完后由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进行项目结算,结算须经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造价评审机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最终支付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和区移民管理机构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做到公开透明,严防暗箱操作。要完善和规范工作机制,尽量减少项目资金拨付的层次和中间环节,保证财政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相关行业标准预留质量保证金。其中村民自建项目可不留质量保证金。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移民扶持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对竣工项目按相关规范做好结算并出具申请验收报告向区移民管理机构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区移民管理机构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依据项目行业规范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记录

  (四)竣工决算报告

  (五)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六)财务审计报告

  (七)初验报告

  (八)试运行报告

  (九)监理报告

  (十)其它需要提供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工后30日内验收完,并形成验收报告。并将验收结果在移民村范围内予以公布 。

  第二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后,由移民村负责进行日常维护和后期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并按项目前期工作资料、项目实施资料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分别装订成册。

  第二十六条  扶持项目实施后均须设立“移民资金扶持项目”永久性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金额,开竣工时间、建设单位、承建单位。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区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项目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八条 移民扶持项目实施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检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要积极接受和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移民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项目实施管理中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分别交执纪、执法机关从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江源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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