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政发〔2012〕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一岗双责”制度,根据《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白山政发〔2010〕7号)和区政府领导班子分工情况,对区政府领导同志及相关部门、镇(街)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行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政府领导同志的安全生产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行政副职领导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对所分管的行业(领域)及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领导,同时负有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责任。
区委副书记、区长 张石磊:区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领导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郭健刚:按照区政府领导的分工,协助区长负责所分管行业(领域)及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区委常委、副区长 宋毅:按照区政府领导的分工,协助区长抓好全区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工作,并负责区安委会日常工作。同时,协助区长负责所分管行业(领域)及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副区长 赵玉兰:按照区政府领导的分工,协助区长负责所分管行业(领域)及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副区长 于淼:按照区政府领导的分工,协助区长负责所分管行业(领域)及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副区长 吴世泰:按照区政府领导的分工,协助区长负责所分管行业(领域)及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副区级领导 杨莅春:按照区政府领导的分工,协助区长负责所分管行业(领域)及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二、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对所属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 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承担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2. 负责全区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 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煤矿职业卫生除外)。
5. 依法监督检查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 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1. 负责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 负责电力等能源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经济部门职责
1. 负责机械制造、石油化工 (不含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食品、医药、电子信息、冶金、轻工、纺织、煤炭洗选焦化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负责铁路监护道口安全的管理工作。
3. 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4. 负责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管理。
(四)教育部门职责
1. 负责教育系统 (含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 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五)公安部门职责
1. 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3. 负责对全区消防工作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认真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职责。
4.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许可。
5. 负责监督检查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监察部门职责
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及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民政部门职责
负责各类民政事业单位及殡葬行业、敬老院及其他相关福利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
(八)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 负责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2. 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3. 负责对各类企事业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 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十)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依法核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负责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打击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从事违法选 (洗)矿的行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
(十一)环保部门职责
1. 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2. 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监督管理。
(十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1. 负责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 负责城区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3. 负责城镇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 负责建材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 在城乡规划过程中,负责将安全生产作为规划的重要依据。
(十三)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 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 负责监督管理公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3. 负责危险货物公路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生产管理。
4. 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四)水利部门职责
1. 负责各类水库、水上公园及其他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渔业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 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工程运行、水利 (水产)科学实验研究、水利综合经营、防汛抗旱、渔业生产、装机2000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水利系统管理的农村电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 负责城镇供水及附属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农业部门职责
1. 负责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 负责农药、鼠药的经营标识、质量监管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3. 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六)商务和粮食部门职责
1. 负责本部门或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2. 负责商贸服务业 (含餐饮业、住宿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3. 负责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 负责粮食收购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职责
1. 负责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及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对以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名义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图书展销活动的安全工作。
3. 负责大型文化活动及歌舞娱乐、游艺娱乐、营业性演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4. 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5. 对以体育部门名义承办或牵头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6. 负责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景区(景点)及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7. 负责旅游车辆的安全管理。
(十八)卫生部门职责
1. 负责卫生系统(含民办医疗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 负责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工作。
(十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 依法对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 (经营)许可的企业。
2. 负责依法对生活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市场开办者 (区场服务管理机构)、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3. 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
(二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管。
2. 负责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及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资质资格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二十一)统计部门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十二)林业部门职责
1. 负责本系统内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 负责木制品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三)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1. 负责审核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规范文件。
2. 对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二十四)人防部门职责
负责各类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五)气象部门职责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安全检测工作。
(二十六)邮政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七)农电部门职责
1. 负责供电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 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责令停产、停业和关闭企业限量供电或停止电力供应。
以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未尽之处,以《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白山政发[2010]7号)及部门的“三定方案”或职责调整后所确定的职责为准。其他部门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三、镇(街)行政领导同志的安全生产职责
各镇(街)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划分,对本区域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除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指导外,并按分工职责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分工职责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