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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度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
《白山市江源区“十四五”规划》中明确将“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有效应对失业风险,实现比较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作为江源区“十四五”期间就业服务重点工作,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尤为重要。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1.就业困难人员 2.高校毕业生 3农村劳动力人员
二、补贴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
1.灵活就业人员: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2.单位招用人员: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对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即时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可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
高校毕业生
1.灵活就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社保补贴。
2.自主创业:对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社保补贴。
3.小微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社保补贴,不包含高校毕业生个人缴纳的部分。
农村劳动力
1.灵活就业人员:经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社保补贴。
2.单位招用人员:招用经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社保补贴。
三、补贴标准
1.个人补贴标准: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100%的实际缴费金额的50%给予补贴。
2.单位补贴标准:每季度申请拨付一次。按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含个人应缴纳部分。
■初创补贴政策
一、享受对象
1.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3.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在乡镇及乡镇以下的返乡农民工和退役军人。
二、享受补贴条件
2018年1月1日起,首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
三、补贴标准
初次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不得重复享受。
二、申请方式
自愿申请原则,符合条件人员向所属就业服局提出申请。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1.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2.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3. 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
4.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二、补贴条件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申请补贴时仍在该企业就业,按规定申请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补贴标准
每招用1名符合条件人员,给予1500元补贴(不得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一次性扩岗补助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四、政策期限
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一、贷款对象
1.个人创业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2.农村户籍人员,且在农村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的农民;
3.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注册的。
二、个人创业者申请条件:
1.有具体经营项目;
2.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贷款额度
1.个人创业者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
2.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每人最高为22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220万元;
3.中小微企业的贷额度最高为400万元。
四、贷款期限
个人创业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对按期偿还贷款后,仍需扶持的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五、贴息优惠政策
2021年起新发放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六、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方式
1.自然人反担保。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具备担保能力的人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抵押反担保。按有关规定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房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