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实施信访监督督办函。对短时间内可以查结的、情况紧急的、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违纪违法等问题,向承办科室或承办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发信访监督督办函,明确要求,按时办结,能够立案的马上立案,不构成立案的形成初核卷报纪委信访室继续实行信访监督;对不属于纪检监察职责范围内,而上访人却要求纪委监察局帮助协调解决的信访问题,向相关责任单位发信访监督督办函,要求相关单位限期答复解决或说明情况。
二是实施信访监督质询函。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质询,或反映人需要信访监督对象说明的问题,对举报反映信访监督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的有关材料进行摘录,以书面形式向信访监督对象发出信访监督质询函,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回复材料涉及党组织和行政机关的必须由其负责人签字;涉及信访监督对象个人的,必须由本人亲自撰写并签名。
三是实施信访监督预警函。根据群众来信来访、信访初核、案件调查等发现的违纪情节轻微的、不需要转立案调查的问题和不正之风、廉洁自律不严等一般问题,区纪委监察局经过了解核实,向信访监督对象发出信访监督预警函,指出其存在错误,提醒其规范自己的行为,并限期纠正。
四是实施信访监督警戒函。收到信访监督质询函和预警函的单位或个人,超过1个月仍未落实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的,向信访监督对象发出信访监督警戒函。信访监督对象在接到信访监督警戒函后,应在15日内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纪委信访室。特殊情况需延期的,要书面请示,经委、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对始终不能够整改到位的信访监督对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是实施信访监督问责函。对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反映比较强烈、多次重复、越级上访,且经调查了解,实际上应该在镇街和部门解决,而始终不能解决的信访问题,向相关镇街、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发信访监督问责函,要求其对信访问题限期妥善解决,并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亲自向区纪委常委会汇报。对重视程度不够,解决问题不力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李炳金 杨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