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国家、省市、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地方性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审计机关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政府相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区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区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区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区政府规定的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区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科局级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重大项目稽察工作,配合上级的稽察工作。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组织审计区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区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区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加强全区审计工作统筹,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审计力量,构建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