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城乡规划科(测绘管理科)、住房保障科(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建筑节能与墙体革新办公室。
(二)建筑市场监管科(安全生产监管科)增加建筑标准化管理,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建筑工程抗震防灾管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职责。城乡建设科(行政审批科)增加城区供水,指导城市雕塑等工作职责;不再承担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水库移民管理等职责。
(三)将原住房保障科(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职责、原建筑节能与墙体革新办公室职责划给建筑市场监管科(安全生产监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