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税政法制科)、国有资产管理科、企财科、社会保障科、行政政法科(行政审批科)。
(二)经济建设科(企财科)。划入原企财科承担的所有职责。
(三)预算科(会计事务管理科、社会保障科)。划入原社会保障科承担的所有职责。
(四)教科文科(行政政法科)。划入原行政政法科(行政审批科)承担的所有职责。
(五)办公室(人教科)。划入原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税政法制科)承担的所有职责。
(六)国库科(外债金融科)。划入原国有资产管理科承担的所有职责;增加矿产品签证管理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