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环罚字 [ 2019] 014号
刘广杰木炭厂
地址: 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 负责人:刘广杰
身份证号:220603********1516
我局于 2019 年 6月 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我局于2019 年 6月 27日以 白山市江源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 2019 年7月3日, 你(单位)对我局下达的处罚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依据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吉林银行白山江源支行营业部 户名: 白山市江源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 账号:409010064463501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源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源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