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下列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3.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6.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7.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8.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9.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
10.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11.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
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12.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13.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14.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15.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失信惩戒措施不服;
16. 对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决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
17. 对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行为不服;
18. 对行政机关在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录用工作中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
19.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5. 公安、国家安全、刑罚执行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与执行刑罚的行为;
6.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
7. 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论证、请示、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8.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督促履责等行为;
9. 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等行为。
二、先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的案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3. 认为行政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4.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包括:
1.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2. 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 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 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7. 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行政复议管辖
1. 对区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 对区政府或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 对区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 对区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区政府或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6. 对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
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六、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的材料
1. 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3份,申请人需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3.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提供证明该行政行为存在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有效载体(如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等行为的决定书、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除外。
4. 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公民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5. 如有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需写明委托事项和具体委托权限)。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交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委派函原件、律师证主页和当年备案页复印件;代理人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提交法律服务所委派函原件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复印件。
6. 如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推选书和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 如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8. 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类证据请保存至光盘中提交)。
说明: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为必须提交的材料,第4项至第8项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提交。
行政复议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等申请行政复议所需提交材料的示范文本,可以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站“政务服务—表格下载—司法部行政复议申请指南”最下方下载附件《行政复议文书示范文本》使用,也可以直接登录网址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wxxgk/fdzdgknr/fdzdgknrtzwj/202604/t20260407_533554.html进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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