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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11-07  信息来源:司法局   收藏
白山市江源公证处办理法定继承公证承诺替代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 “放管服” 改革要求,落实 “减证便民” 决策部署,破解遗产继承公证中 “证明难、取证难” 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函[2020]180号)要求及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江源区公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降低群众办事成本、提升公证服务效率为目标,通过推行告知承诺制替代难以获取的证明材料,构建便捷高效、风险可控的遗产继承公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实现遗产继承公证“材料更简、流程更优、效率更高、成本更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书面承诺替代特定证明材料,明确虚假承诺法律责任,最大限度提升群众获得感与满意度。 

  (三)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严格遵循《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承诺替代流程合法、内容真实、责任明确。 

  高效便民:聚焦群众办事 “堵点”,简化材料要求,优化办理流程,减少群众跑腿次数。 

  风险可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明确适用与禁止情形,建立信用惩戒与责任赔偿机制,保障公证质量。 

  二、承诺替代适用范围与情形 

  (一)适用对象 

  申请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因特殊原因难以获取相关证明材料,且通过信息共享无法查询获取,不存在权属争议的申请人。 

  (二)可承诺替代的证明事项 

  死亡证明替代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承诺替代被继承人或相关亲属死亡证明: 

  被继承人死亡时年满 70 周岁无法提供其父母死亡证明的; 

  人事档案、户口本等材料中无被继承人父母信息记录,且无法补开证明的; 

  被继承人父母去世年代久远,相关部门无存档记录,确无途径获取死亡证明的。 

  亲属关系证明替代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通过书面承诺确认亲属关系: 

  被继承人死亡时年满 70 周岁,无法获取其与父母亲属关系证明或未婚无子女证明的; 

  户籍档案、人事材料中无被继承人婚姻或子女信息记载的; 

  被继承人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证明缺失但其他材料可佐证的; 

  被继承人与配偶属事实婚姻,户籍显示夫妻关系但无结婚登记记录的。 

      其他客观原因致使无法提供相应证明的。 

  继承人身份确认替代 

  继承人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出生日期与其他材料不一致,无法提供佐证材料的,可由全体到场申请人共同承诺确认系同一人。 

  (三)禁止适用情形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承诺替代制: 

  申请人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曾有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公证记录的; 

  被继承遗产存在权属争议,或公示期间有异议且成立的; 

  可通过公安、民政、档案等部门信息共享获取证明材料的。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与告知 

  申请人向公证处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现有证明材料等基础文件,说明无法获取特定材料的原因。公证员当场告知以下内容: 

  承诺替代的适用条件与法律后果; 

  虚假承诺的失信惩戒措施; 

  公证机构核查权利与后续责任。 

  (二)承诺签署与材料查验 

  申请人确认适用承诺制的,在公证员见证下共同签署《继承人承诺书》,明确承诺内容、真实性保证及法律责任。 

  公证员结合现有材料、信息查询结果对承诺内容进行核验,制作询问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证明人核查 

  对适用承诺制的公证事项,由申请人提供两名以上证明人证明其承诺事项真实性、合法性。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人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民事责任能力外,原则上应有一名证明人应具备正式职业(企事业机关等正式单位的员工)。证明人如提供虚假证明,与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示期间,公证机构可向公安、民政、社区、用人单位等发函核实相关情况,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四、承诺责任与信用管理 

  (一)承诺人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保证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如有不实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需承担以下责任: 

  依法返还不当继承的财产份额,赔偿相关损失; 

  承担公证机构因纠错产生的调查核实费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信用惩戒机制 

  对虚假承诺申请人证明人,纳入政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5 年内不得适用任何公证事项告知承诺制; 

  将失信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限制其政务服务办理权限; 

  向社会公示虚假承诺行为及处理结果。 

  (三)风险保障措施 

  公证处通过购买公证责任保险,建立错误赔偿机制。非因公证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登记错误,由保险基金承担赔偿责任;因公证员失职造成损失的,由公证处及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五、保障措施 

  通过办事大厅公示栏、政府网站、新媒体等渠道,宣传承诺替代制的适用情形、办理流程及法律责任,公布《继承人承诺书》模板,方便群众查询使用。 

  办理法定遗产继承公证事项定期在白山市江源区司法局公众号专栏公布。 

  本方案由白山市江源公证处负责解释。 

  附件:《继承人承诺书(模板)》 

 

 

  白山市江源公证处 

  2025117 





责任编辑:政数局 初审:张志刚    复审:赵松雷    终审:单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