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全面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依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吉建联发〔2022〕21 号相关要求,现就我区自建房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的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各类相关经营许可,以及开展经营活动之前(此范围涵盖所有涉及前置审批与后置审批的行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均需满足本要求),应当依法依规取得由专业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现特将相关文件,以及全省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机构推荐名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以供产权人或使用人在选择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机构时参考。特此公告
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