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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26  信息来源:发改局   收藏
关于召开制定江源区城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及建立江源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公告 (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有关规定,现发布关于制定江源区城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及建立江源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第2号公告。公告事项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时间:2024年10月16日上午9点 

   地点:江源区住建局四楼会议室 

  二、听证要点 

  (一)拟核定价格情况: 

  1、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拟核定城区管道天燃气居民配气价格1.18元/立方米,非居民配气价格1.70元/立方米。  

  2、我区城区现行燃气协议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气价格5.0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价格5.50元/立方米。 

  (二)拟制定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及阶梯气量 

  1、居民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阶梯气价,居民一档阶梯价为4.77/立方米,二、三档阶梯气价按1:1.2:1.5比价确定,即二档为5.72元/立方米,三档为7.16元/立方米。 

  第一档用气量,每年每户300立方米以下部分(含300立方米),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第二档用气量,每年每户301-400立方米部分(含400立方米),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第三档用气量,每年每户401立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充分体现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抑制过度消费的原则确定。 

  2、非居民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为5.29元/立方米。 

  (三)建立江源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1、联动范围。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实行联动。采购价格按照燃气企业采购全部气源(包括管道气源、LNG 、CNG等)加权平均价格确定。联动范围适用于主城区、乡镇通过公共管网销售燃气的地方。 

  2、联动周期。居民、非居民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以合同年进行联动。施行联动机制后,依据非居民配气量的变化,非居民燃气终端销售价格可调整为半年或采暖季、非采暖季进行联动。 

  (注解:合同年是指约定的起止日期,满一周年的时间。) 

  3、联动方式。当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累计超过上一周期的±5%时,启动联动机制。累计未达到±5%时,不作调整,顺延到下一周期疏导。居民用气联动价格上调设置幅度限制,原则上上调幅度不超过0.35元/立方米,超出部分可在下个联动周期予以疏导,下调幅度不限。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不设幅度限制。 

  4、联动价格。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上一自然年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和税费)+配气价格。施行联动机制后,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联动价格金额。联动价格随采购价格定期变动。居民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后,现行阶梯气量、阶梯比价保持不变。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规定或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联动价格金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可按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要求执行,不超过4%,低于4%的按实际确定。 

  5、联动程序。区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燃气企业申请启动联动机制,也可依据购进气源价格变化情况直接启动联动机制,确定启动后,区价格主管部门按上述标准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不再开展定价听证程序,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公布并实施。 

  当终端销售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影响居民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时,区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可暂时终止联动。 

  三、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一)听证会参加人17 

  1、居民消费者参加人6 

  马成梅周志兰朱金刚王志友倪生艳姜杰 

  2、非居民消费者参加人2 

  董浩、刘大全   

  3、机关团体参加人7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代表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专家等 

  姚静、刘建春、郑喜悦李德峰赵泉源、王庆林 杨凯 

  4、经营者参加人2人:燃气企业代表 

  李强、刘磊 

  (二)听证会听证人5 

  王腾 李艳斌 顾浩杨 王黎辉 马丽 

  (三)听证会旁听人 

   无报名 

   四、参加听证会报到方式 

      听证会参加人持会议通知、旁听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新闻记者持记者证,1016日上午8时50分前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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