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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3-27  信息来源:医保局   收藏
关于开展2023年江源区医疗保障定点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就医、购药需求,促进定点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服务,规范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长期护理保险等定点机构的服务行为,鼓励和引导各类机构公平参与竞争,江源区医疗保障局决定近期开展江源区医疗保障定点机构履约评估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面向社会公告。

一、申请范围

(一)以下在江源区行政区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满足申请条件的均可申请: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诊所、街道卫生院、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门诊部;

    4.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5.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6.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二)江源区行政区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满足申报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

    二、申报条件

    (一)江源区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应满足《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履约能力评估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吉医保发〔2020〕47号)文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第2号令)、《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第3号令)相关要求。

    (二)江源区医疗保障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经卫健委评定为二级乙等以上(肿瘤专科医院可以不受级别限制);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4.具有使用特药的专业科室,并具备为参保患者提供特药服务的临床医师、药师;

    5.需应用肿瘤分子靶向等相关特药的,应具备恶性肿瘤治疗等相应技术资质和实力,并原则上具备基因检测能力;

    6.与有关慈善机构合作,在吉林省作为特药援助点的医疗机构优先纳入;

    7.近3年无因重大违规行为被药监、物价、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8.能够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要求,近一年内没有接受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罚。

    (三)江源区医疗保障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基本条件

    1.具有特药管理服务经验的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品销售单位的下属零售药店,全国布点DTP销售网络的专业药房;

    2.申请单位的企业集团或连锁销售单位具备与特药生产厂家签署的一级经销商协议;

    3.具备一定数量特药品种的销售资格;

    4.具有一定的规模,营业用房使用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

    5.具有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具备恒温冷库、医用冷藏冰箱、冷藏转运冰包、温湿度监控设备(可保证2-8摄氏度),具备完善的冷链质量管理体系,配备满足特殊储存温度药品的验收、储存、销售、配送管理制度;

    6.具有特药供应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并至少配备1名执业医师和1名执业药师;

    7.近3年无因重大违规行为被药监、物价、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8.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9.企业集团有为下属零售药店赋能的机制与能力;

    10.与有关慈善机构合作,在吉林省做为特药援助点的药店优先纳入;

    11.获得特药生产厂家颁发的荣誉奖项者优先纳入。

    (四)江源区个体诊所申请医保定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如下: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4.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5.纳入定点后对医保基金影响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6.诊所需提供店面彩图和经营场所的平面图(不含数值)。

    (二)零售药店的申请材料如下:

    1.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2);

    2.《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对医疗保障基金影响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提供店面彩图和经营场所的平面图(不含数值);

    9.提供经营药品品种数(中药饮片单列)。

    (三)养老机构申请材料如下:

     1.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养老(护理)机构服务签约申请表(附件3);

    2.有效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民政备案材料证明)、《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证书、注册证书、聘用已退休人员提供其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服务量,以及具备承担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能力的有关材料。

    (四)符合特药申报条件并在申报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如下: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1);

    2.具有使用特药专业科室及对应的临床医师信息;

    3.经营特药名单及供货商销售资格证明材料;

    4.综合评价药品流通企业的整体规模、质量标准、制度流程、专业管理等材料;

    5.使用特药应具备的相应技术资质。

    (五)符合特药申报条件并在申报范围内的零售药店申请材料如下: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2);

    2.经营特药名单及供货商销售资格证明材料;

    3.所经营特药相适应的物流、仓储、配送及“冷链系统”设备的相关材料;

    4.申请单位股权股份权属证明材料、药店权属证明材料;

    5.药店财务年终决算报表。

四、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在2023年 3月 22日- 4 月 11日(节假日除外),向所在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现场申报(网上申报时将通过本网站向社会公布申报方式),各县(市、区)医疗保障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内的材料收取、审核、实地核验以及详细记录实际情况。

    首次进入医保定点的诊所应在履约评估入围的诊所中以遴选的方式产生。

附件: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3.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养老(护理)机构评估申请

电  话:0439-3729621

地  址:江源区富强2区(金鼎大厦后面) 

协议管理科

                                   2023年 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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