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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6-11  信息来源:白山市江源区环境保护局   收藏
白山市江源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源环罚字 [2019] 011号

  白山市江源区洁康医疗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 

  地址: 江源区石人镇林子头村。 

  法定代表人:宋晓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56601058017 

  我局于 2019  年 4 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医疗废物近期没有登记  2、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未在指定地点消毒和清洗 3、处理医疗废物没有投放石灰消毒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我局于2019 年 5月 15日以 白山市江源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 2019 年5月20日, 你(单位)对我局下达的处罚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洗的。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规定.我局依据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吉林银行白山江源支行营业部   户名:  白山市江源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      账号:409010064463501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源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源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5月27日





责任编辑:闻成栋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