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6、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8、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吉林省档案工作条例》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未按规定立卷归档的;
2、未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3、擅自扩大或缩小档案馆接收范围的;
4、未按规定开放档案的;
5、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6、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收缴或者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将国家所有的档案据为己有的;
2、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的;
3、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国家所有或者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的;
4、涂改、伪造档案的;
5、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6、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7、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二、违法行为及自由裁量标准
(一)未按规定归档立卷的
1、未按规定立卷归档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处以200-4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4500元罚款;
3、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处以450元-7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4500元-7000元罚款;
4、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处以700元-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7000元-1万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1、未按规定定期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处以200-4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4500元罚款;
3、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处以450元-7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4500元-7000元罚款;
4、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处以700元-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7000元-1万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开放档案的
1、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处以200-4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4500元罚款;
2、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处以450元-7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4500元-7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处以700元-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7000元-1万元罚款;
(四)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1、存在火灾、水灾、环境污染隐患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一般损失的对单位处以2000—4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400元;
2、造成档案中等损失的对单位处以4000—7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400—700元罚款;
3、造成档案重大损失的对单位处以7000—1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700—1000元罚款。
(五)将国家所有的档案据为己有的
1、造成档案一般损失的对单位处以1—3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
2、造成档案中等损失的对单位处以3—6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4000元罚款;
3、造成档案重大损失的对单位处以6—10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4000—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1、损毁或丢失档案可以修复或追回,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危害或危害轻微的,给予警告,免于经济处罚。
2、损毁或丢失保管期限为短期、定期十年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单位罚款1-3万元,个人罚款500-2000元。
3、损毁或丢失保管期限为长期、定期三十年或民国、革命历史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单位罚款3-6万元,个人罚款2000-4000元。
4、损毁或丢失保管期限为永久或清代及清代以前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单位罚款6-10万,个人罚款4000-5000元。
(七)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1、档案价值、社会影响较小的,对单位处以1-2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1600元罚款;
2、档案价值一般、社会影响小的,对单位处以2-5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600-2500元罚款;
3、档案价值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对单位处以5-8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500-3500元罚款;
4、档案价值非常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对单位处以8-10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500-5000元罚款。
(八)涂改、伪造档案的
1、造成档案一般损失的对单位处以1—3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
2、造成档案中等损失的对单位处以3—6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0—4000元罚款;
3、造成档案重大损失的对单位处以6—10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4000—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九)违反《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1、造成档案一般损失的对单位处以1—3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
2、造成档案中等损失的对单位处以3—6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0—4000元罚款;
3、造成档案重大损失的对单位处以6—10万元罚款, 对责任人处以4000—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1、造成档案一般损失的对单位处以1—3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
2、造成档案中等损失的对单位处以3—6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0—4000元罚款;
3、造成档案重大损失的对单位处以6—10万元罚款, 对责任人处以4000—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造成档案一般损失的对单位处以1—3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
2、造成档案中等损失的对单位处以3—6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0—4000元罚款;
3、造成档案重大损失的对单位处以6—10万元罚款, 对责任人处以4000—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