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吉林省煤炭行业去产能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吉安监管煤行管〔2016〕159号)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白山市煤炭行业去产能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白山政办发〔2016〕24号)文件精神,
结合江源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奖补范围
列入《白山市江源区煤炭行业去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内的、已经进入关闭程序的、并与区政府签订了关闭协议书,于2016年10月31日前关闭到位且通过验收合格的民营煤矿。
二、奖补标准
对符合奖补条件的民营煤矿企业,由区财政按照17.25万元/万吨的标准给予奖补,市财政按照17.25万元/万吨的标准给予奖补;同时,可享受中央财政奖补标准为64.5万元/万吨,省财政奖补标准为30万元/万吨,合计为129万元/万吨。吉煤集团所属去产能关闭矿井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松树镇煤矿的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和中央财政承担。
三、奖补要求
1.拨付条件
(1)在区广播电视台公告关闭的煤矿;
(2)煤矿已经与区政府签订了关闭协议书;
(3)关闭煤矿的相关证照(或在建矿井的批复文件)注销(撤销)信息已经在有关部门网站公告;
(4)已经停止供应和收缴民用爆炸物品;
(5)拆除矿井提升、通风等设备设施和地面生产系统等建(构)筑物,封闭填实井筒。其中,可利用的井筒及主要建筑物拟保留改为其它用途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6)停止生产供电;
(7)平整场地、恢复地貌;
(8)退出煤矿从业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9)按照《2016年江源区煤炭去产能目标责任清单》规定时间完成各节点任务;
(10)区政府奖补资金得到落实;
(11)退出产能煤矿经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验收达到关闭退出标准。
2.申报材料
(1)区政府与煤矿签订的关闭协议书;
(2)区政府关闭矿井决定及在区广播电视台发布的公告;
(3)区政府申请市级奖补资金的文件;
(4)有关发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的证明材料;
(5)区政府对关闭矿井的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
(6)区政府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向上级部门申请拨付程序
1.申请。区政府按预拨奖补资金要求的申报材料备齐,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市安监局审查合格后,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再提出奖补资金申请。吉煤集团所属去产能关闭矿井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松树镇煤矿直接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奖补资金申请。
2.审查。市安监局对区政府预拨奖补资金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提出市级奖补资金意见。
(二)区财政奖补资金拨付程序
在省财政厅预拨奖补资金后和省财政厅清算奖补资金拨付之前,区财政局及市财政局的奖补资金拨付到位。
1.申请。区退出关闭煤矿直接向区安监局申请奖补资金;
2.审核。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关闭退出煤矿申请资料主体资格和奖补资金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区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退出关闭煤矿奖补资金拨申请和区政府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的拨款意见,将退出关闭矿井奖补资金拨付到区安监局,区安监局按照《江源区煤炭行业去产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白山市江源区煤炭行业去产能奖补资金分配方案》规定将中央财政、省财政、市、区财政去产能奖补资金拨付到煤矿。
五、申报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区政府去产能成员单位要认真进行相关政策解读和调查研究,坚决杜绝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行为。
(二)坚持职责明确的原则。为切实做好区煤炭行业去产能奖补资金工作,在区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按职责认真开展此项工作。
对关闭煤矿,其关闭前后的影像、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统一归档,并按要求上报市安监局。
(三)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区政府去产能成员单位对按规定关闭的煤矿企业,要积极指导和帮助其做好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等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四)由区财政局制定我区煤炭行业去产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