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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06-16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收藏
关于开展儿童、养老、医疗机构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

  关于开展儿童、养老、医疗机构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
  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江源区儿童、养老、医疗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江源区防火安全委员会
  2015年6月15日
  江源区防火安全委员会    2015年6月15日印发
  江源区儿童、养老、医疗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方案
  5月25日,河南省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火灾,事故共造成38人遇难、4人轻伤、2人重伤的惨剧。为认真吸取火灾事故教训,避免此类火灾事故在我区内发生,扎实做好全区儿童、养老、医疗机构的安全防火工作,全面排查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存在问题,确保儿童、老人、病患者等弱势群体的人身和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切实增强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贯彻落实“夏季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要求,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力度,更强有力的措施,全面消除儿童、养老、医疗机构各类火灾隐患,确保我区儿童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儿童、养老、医疗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的遏制,提高儿童、老人、医护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自救能力,明确儿童、养老、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有效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保障儿童、养老、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严厉打击儿童、养老、医疗机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着力消除火灾隐患,切实改善儿童、养老、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条件,坚决遏制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机构
  组  长:于  淼  副区长
  成  员:公安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消防大队领导和文广新局、政府督查办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江源区公安消防大队(联系人:刘诚;联系电话:15944907776)。
  四、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一)专项整治范围
  1、儿童机构(各类儿童福利院、夜间有住宿的托儿所、幼儿园等);
  2、养老机构(养老院、福利院、护理院、托老所等);
  3、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有住院部的诊所)。
  (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1、是否取得教育、民政、卫生部门核发的审批手续,场所是否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是否改变使用性质;
  2、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完整好用,是否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是否正常运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3、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实施演练,是否分白天和晚间分别制定不少于2套的应急疏散预案,并保证一旦发生火灾,所有老 人、儿童、病患者能够得到有效疏散;是否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情况。
  五、工作步骤
  (一)全面部署阶段(6月11日至6月20日)。各镇街、公安派出所、教育、民政、卫生部门要立即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迅速部署开展工作。各系统要将方案于6月18日前报专项行动办公室。教育、民政、卫生部门要在制定方案的同时,同步部署开展本系统内部所属基层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工作,相关检查标准附后。
  (二)排查摸底阶段(6月21日至6月30日)。各镇街、公安派出所、教育、民政、卫生部门要抽调专门人员,广泛发动社区、街道、居(村)民委员会等人员和广大民警,对所属区域内所有的儿童、养老、医疗机构进行集中清理核查,彻底摸清本地区儿童、养老、医疗机构底数、消防安全状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全面清理盘点底数,并全部登记造册建档。儿童机构的排查摸底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养老机构的排查摸底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医疗机构的排查摸底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要协助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开展好实地排查摸底和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排查整治台账(式样附后)经各派出所、教育、民政、卫生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后,请于6月28日前报专项行动办公室。
  (三)集中排查整治阶段(7月1日至7月30日)。各地公安、教育、民政、卫生部门以及政府督查室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消防共建、资源共享、隐患共查”的社会化消防联防协作机制,及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照本方案下达的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对本系统和辖区内部所有儿童、养老、医疗机构进行逐一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责令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签订责任书、承诺书;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提请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场所,儿童机构的隐患整改由教育部门负责督导落实,养老机构的隐患整改由民政部门负责督导落实,医疗机构的隐患整改由卫生部门负责督导落实。
  联合检查组各组成人员对所负责检查的单位和场所,无论是否属于本系统、本部门,都要本着对事业负责、对本职职责负责、对党性负责、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按照本方案附表中所列项目逐个岗位、逐个部位、逐个项目、逐个条款的认真仔细检查核查,切实查出隐患,查出问题,查出漏洞,坚决不留死角死面。
  对非法儿童、养老、医疗机构符合消防安全等条件的,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消防安全审批和相关注册登记手续;对于取缔难度较大的儿童、养老、医疗机构,由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各自负责对本部门所列管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取缔工作,并同步做好取缔后相关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公安消防部门、基层公安派出所配合其组织实施。
  政府督查部门对排查整治行动中责令限期整改的隐患单位负责定期检查督促,并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组织召开消防安全联席会议或协调会议,总结分析研判形势,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对进展缓慢、推诿责任、久拖不决的隐患单位,要及时采取通报批评、政府挂牌督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推动火灾隐患的彻底根治。
  文广新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及时采访报道全市儿童、养老、医疗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活动推进、进展情况,公开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久拖不改的隐患单位,提醒广大城乡市民积极关注消防安全,教育、引导市民发现养老福利机构、医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积极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总结验收阶段(8月1日至8月10日)。区政府将成立督察小组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工作开展较好,表现较为突出的单位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利,推诿不落实的单位将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各地工作总结请于8月8日前报专项行动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严密组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具体组织、指导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二)重拳整治。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协调,由政府统一指挥,实现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切实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形成整治火灾隐患、打击消防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广泛宣传。要根据儿童、养老、医疗机构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要突出抓好“四个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全员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单位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新闻媒体要通过开展专栏、跟踪报道、公示曝光等形式宣传消防安全检查,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氛围。
  附件:1、《儿童机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排查标准、技术要求》
  2、《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排查标准、技术要求》
  3、《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排查标准、技术要求》
  4、《关于儿童、养老、医疗机构办理消防手续的说明》
  5、《消防安全自查整改承诺书》
  6、《县(市、区)儿童、养老、医疗机构排查整治台账》
  附件1:
  儿童机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排查标准、技术要求
  儿童机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
  1、建筑、场所是否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是否改变使用性质。 
  2、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完整好用,是否按要求进行检测。
  4、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5、是否按照幼儿园、托儿所相关管理规定配齐工作人员。
  6、单位员工是否熟练掌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内容。
  7、是否分白天和晚间分别制定不少于2套的应急疏散预案,并保证一旦发生火灾,所有儿童能够得到有效疏散。
  8、单位是否落实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儿童机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
  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2、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制度,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严格按照规范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4、儿童宿舍应指定专人管理,规范用火、用电行为,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5、教学楼、宿舍、食堂等场所门窗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和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师生参加的演练。
  7、加强教职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保证所有人员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8、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应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半月至少模拟启动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9、厨房的排烟罩应当每天擦拭一次,每月清洗一次,排烟管道应由专业公司每季度清洗一次。
  10、在建筑内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
  11、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大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二、火灾技术防范
  1、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2、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
  3、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宿舍内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4、严禁随意吸烟、焚香。
  三、其他要求
  1、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消防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2、严禁在建筑外墙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儿童机构主要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不应超过3层;当设置在其它建筑内时,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且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3、建筑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4、建筑疏散门的宽度不应小于1.4m,紧靠门口1.4m内不应设置踏步。
  5、建筑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等处应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6、厨房使用燃气灶具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7、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的标志。室内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的标志。
  附件2: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排查标准、技术要求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
  1、建筑、场所是否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是否改变使用性质。 
  2、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完整好用,是否按要求进行检测。
  4、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5、是否按照养老机构相关管理规定配齐工作人员。
  6、单位员工是否熟练掌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内容。
  7、是否分白天和晚间分别制定不少于2套的应急疏散预案,并保证一旦发生火灾,所有老人能够得到有效疏散。
  8、单位是否落实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
  一、消防安全管理
  1、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养老院场所应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
  2、每月组织防火检查,每日进行防火巡查,特别要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3、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每班不少于两人,能熟练掌握控制室操作规程,且持证上岗。
  4、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5、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所有员工上岗前应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6、严格履行动火审批程序,现场配备监护人员及灭火器材。
  二、火灾技术防范
  1、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2、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
  3、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宿舍内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4、严禁随意吸烟、焚香,如有需要必须设定在专门区域进行。
  5、要在养老场所设置用于扑救初期火灾的应急水源,每层不少于2处。
  三、其他要求
  1、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消防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2、严禁在建筑外墙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养老机构主要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1、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新建、扩建及装修改造时,其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
  2、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宜采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当为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老年人居住和活动用房不应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楼层,禁止使用彩钢板建筑。
  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4、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
  5、养老院不应与汽车库组合建造。
  6、养老院不得与Ⅰ类修车库;Ⅱ、Ⅲ、Ⅳ类修车库组合或贴邻建造。
  7、老年人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或部位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8、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底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
  9、建筑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和难燃性材料,严禁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建筑外墙保温材料耐火等级应达到A级。
  10、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015年5月1日前建成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老年人建筑,2015年5月1日后新建的总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和消防水泵房。
  11、供氧房宜布置在主建筑的墙外,并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12、厨房、烧水间、锅炉房等明火作业部位应单独设置,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3、三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建筑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附件3: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排查标准、技术要求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
  1、建筑、场所是否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是否改变使用性质。 
  2、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完整好用,是否按要求进行检测。
  4、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5、是否按照医疗机构相关管理规定配齐工作人员。
  6、单位员工是否熟练掌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内容。
  7、是否分白天和晚间分别制定不少于2套的应急疏散预案,并保证一旦发生火灾,所有病患能够得到有效疏散。
  8、单位是否落实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医疗机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
  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建筑应当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2、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消防安全档案资料。
  3、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制度,加强对病房楼、手术部、氧气储罐(氧气瓶库)、变配电间、药库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4、保证医院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
  5、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锁闭、堵塞和堆放杂物,不得在走道上加设病床,楼梯间的防火门必须保持常闭状态。
  6、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大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严禁擅自使用电炉、电水壶等大功率电器,病房楼内禁止使用明火和吸烟;在病房区以外的专门场所设置加热食品的炉灶应当明确专人管理。
  7、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应当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半月对自动消防设施至少模拟启动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8、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9、加强对患者和陪护人员的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练,保证所有人员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10、在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
  11、每季度组织全体员工参加一次“生命通道体验活动”。
  二、火灾技术防范
  1、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2、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
  3、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病房内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4、严禁随意吸烟、焚香,如有需要必须设定在专门区域进行。
  5、要在住院部设置用于扑救初期火灾的应急水源,每层不少于2处。
  三、其他要求
  1、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消防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2、严禁在建筑外墙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医疗机构主要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1、病房楼与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使用场所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建筑四周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与建筑物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登高车作业的架空电力线、管廊等。
  2、病房楼内严禁违规设置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储藏间。
  3、高层病房楼疏散楼梯应在首层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多层病房楼楼梯间首层应设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米处。
  4、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设置明显标志。
  5、建筑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卷帘门和转门,疏散走道、楼梯间不应设置金属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应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组件应当完整好用;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工作压力不低于0.05MPa,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7、大于等于200张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应按要求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消防车通道等处应设置“禁止锁闭”、“禁止堵塞”等警示类标识。
  附件4:
  关于儿童、养老、医疗机构办理消防手续的说明
  一、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医院的门诊楼;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等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属于必审必验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三、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除以上必审必验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及以上审核和验收需要提供的材料(申报消防设计备案还需要提供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五、浑江区和江源区新建的工程全部由消防支队受理,改造装修工程中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医院的门诊楼,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由消防支队受理;
  六、长白县、抚松县、靖宇县、临江市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医院的门诊楼,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由消防支队受理。
  注:白山市市区内儿童、养老、医疗机构的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统一到市政府政务大厅消防业务窗口办理。
  附件5:
  消防安全自查整改承诺书
  我是                    (单位名称、印章)消防安全责任人,我单位已按照《夏季消防检查方案》要求,全面进行了自查,并就消防安全工作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2.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全面提高“四个能力”。
  4.加强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7.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疏散演练。
  8.结合单位实际,强化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9.依法履行建筑物审核、验收申报手续并取得建筑合法性。
  承 诺 人: 
  承诺时间:

         区儿童、养老、医疗机构排查整治台账 

  填报单位:           填报人:             电话:             审核人: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法人 

代表 

联系 

电话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筑层数及所在层数 

床位数 

  (张) 

管理 

人数 

1998年9月1日之前竣工建筑 

消防审核文号或设计备案号 

消防验收文号或验收竣工备案号 

火灾隐患 

列管 

单位 

监督员/ 

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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