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落实建设部关于商品房备案的要求,为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于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系统正式启动前的有关合同备案登记工作,我局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通知下达前已颁发《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接到通知15日内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已签订商品房合同的备案手续。
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后,新签订的商品房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办理备案。
三、新签订的商品房合同备案由预售人、预购人双方共同办理。
四、预售人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预售人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
3.预购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户口的复印件;预购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注册证书)以及单位权力机构同意购房文件的复印件。
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按照建设部令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应罚款。
注:备案地点(房地产交易中心五楼房地产监管科)
江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