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3日18时20分,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功山杂货铺(以下简称功山杂货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173466.66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分别作出批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开展核实、调查工作。2026年5月14日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白山市江源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工信局、江源街道组成的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功山杂货铺“5·1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聘请专家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江源区孙家堡子功山杂货铺“5·13”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起重机起重时副绳与高压电线瞬间接触造成人员触电,导致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名称: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功山杂货铺(个体工商户);注册经营者:卢某凤,实际经营者:房某山;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珠宝首饰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事故涉事单位概况。单位名称:白山市浑江区安胜机械设备租赁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某;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事故汽车起重机基本情况。发生事故的汽车起重机为徐工牌,车辆类型为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辆所有人为王某,品牌型号为徐工牌XZJ5324JQZ25K,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制造单位中国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最大额定总起重量为25000kg,发动机型号为D913C033330,外形尺寸为12320mm×2500mm×3380mm,最大设计总质量为31750kg,检验有效期至2027年3月。
4.汽车起重机操作人员基本情况。汽车起重机操作人员为王某。操作员王某取得了《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发证机关为吉林省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业项目为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有效期限为2025年4月至2029年3月。
5.事故发生时10KV高压线路情况。发生事故的高压电线产权归属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供电公司,为三相10KV高压输电线路,具体位置:育林线大华二社分线02号杆小号侧,育林线大华二社分线01至02号杆架空导线为LGJ-50钢芯铝绞线。实际测量10KV育林线大华二社分线01至02号杆架空导线对地距离7430mm。事故发生时该线路正常供电,江源区供电公司调度室监控系统显示电压无明显波动,无异常状态。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5月13日12时48分,汽车起重机司机王某驾驶汽车起重机到达江源区后,通过电话联系房某山。13时10分,王某在白山市江源区江源街道大华村与房某山见面,在房某山引领下王某到达功山杂货铺,进行奇石吊装作业。吊装作业内容是将院内一排堆放的奇石从东向西依次吊装到货车上。房某山组织朱某山(房某山岳父)、汪某健(房某山朋友)捆绑奇石,运输奇石的货车司机徐某刚通过看房某山的手势用对讲机与汽车起重机司机王某传递起吊信息。
2026年5月13日18时18分,房某山组织人员用钢丝绳捆绑一块“长1060mm、宽760mm、厚440mm”的不规则奇石,该奇石左侧边缘距高压线水平距离约300mm、上侧边缘与高压线垂直距离约7000mm。在第一次用副绳起吊时,捆绑奇石的绳扣儿松动,房某山、朱某山、汪某健3人调整绳扣儿位置,18时20分进行第二次起吊时,副钩起吊钢丝绳与右上方10KV的LGJ-50钢芯铝绞线瞬间接触,造成当时双手扶绳扣儿的房某山触电倒地,扶持奇石的朱某山、汪某健受轻微电击。
(三)事故现场情况
功山杂货铺位于白山市江源区江源街道大华村(原育林孤儿院正对面50米)。功山杂货铺院内左侧有一处民房,右侧有一处彩钢凉亭,凉亭下有一处菜园,凉亭与菜园交接处堆放若干奇石呈线形排列。菜园西侧有10KV的LGJ-50钢芯铝绞线和380V的绝缘电线共杆架设,位于菜地边缘。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亡人员姓名:房某山。
年龄:52岁。
性别:男。
直接经济损失约:1173466.66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2026年5月13日19时39分,房某理(房某山哥哥)拨打江源区公安局110报警电话。接到报警电话,江源派出所迅速派人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验,对现场死亡人员房某山进行信息核查。公安机关初核后疑似生产安全事故,江源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值班信息后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涉事汽车起重机已离开现场,高压线路无断电、漏电、起火等次生事故发生,无需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划定警戒保护现场、固定取证,并按规定开展核查。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徐某刚大声呼叫王某停止起吊,朱某山对房某山进行心肺复苏抢救。2026年5月13日18时21分,朱某娜(房某山妻子)拨打江源区人民医院120急救电话。18时30分,120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在现场开展抢救,19时01分房某山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宣布死亡。从事故发生至抢救结束总计41分钟。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现场无险情需抢险救援,警戒保护、核查取证处置措施得当,处置符合规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现场模拟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
江源区孙家堡子功山杂货铺雇用白山市浑江区安胜机械设备租赁处的汽车起重机进入吊装现场作业时,未向电力部门申请在高压线下吊装作业;未确认吊装作业现场架空电线是否带电;未保持吊装作业时与高压线的安全距离,起重机起重作业时副钩钢丝绳因晃动与10KV的高压带电LGJ-50钢芯铝绞线产生瞬间接触。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2026年5月15日,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编号:江公检(尸)字[2026]24号。检验结果:根据尸表检验所见,死者双手及右膝电烧灼痕迹明显,余周身未见明显致命性损伤、无机械性窒息征象,结合案情综合分析认为死者死亡原因符合电击身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察、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尸检报告等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及其他外因致死。
(四)间接原因分析
功山杂货铺现场未安排起重信号司索特种作业人员,采用传话作业的方式传递指挥信号;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供电公司未在事故发生地点跨公路的高压线杆下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以上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罚建议
(一)企业层面
1.白山市浑江区安胜机械设备租赁处:未遵守行业安全规范与作业流程,在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第四十条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功山杂货铺: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且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实施有效安全监护。建议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第四十条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3.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路的管理单位,未在事故发生地点跨公路的高压线杆下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白山市江源区安委会办公室依据《白山市江源区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江源安办〔2025〕8号)对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供电公司开展约谈提醒。
(二)政府层面
1.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涉事个体工商户所属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督导、宣传教育工作存在短板。建议由白山市江源区安委会办公室依据《白山市江源区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江源安办〔2025〕8号)对白山市江源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约谈提醒。
2.江源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建议由白山市江源区安委会办公室依据《白山市江源区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江源安办〔2025〕8号)对白山市江源区江源街道办事处开展约谈提醒。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房某山,男,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功山杂货铺实际经营者,作为吊装作业现场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1人)
王某,男,白山市浑江区安胜机械设备租赁处经营者,作为起重机的操作司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6067.1-2010)》15.3.3的规定,在高压线下进行吊装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1人)
徐某刚,男,货车司机,作为现场对讲机传递信号人员,不具备起重信号司索特种作业的权限,参与现场吊装作业指挥链,听从发令者房某山的指令,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建议江源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不参与实际经营活动,经营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漏洞。在作业过程中未督促佩戴防护用品,未按照相关规定在危险区域作业执行报备制度,未对作业环境风险分析研判;重点行业企业未完全落实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存在缺失。
(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足
起重作业前未确认周边带电线路,吊臂、钢丝绳、起吊物与高压线的安全距离,违规在高压线路下方的危险区域作业,现场无专职安全监护、指挥信号混乱,临时安排货车司机传达起重信号,盲目开工,安全风险认识不到位。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强起重机械作业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强化起重机械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意识,敦促相关单位做好作业前现场勘查,了解作业环境和周边危险因素;明确作业前必须与委托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定吊装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严禁在高压线下进行吊装作业,确需作业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触电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二)加强电力设施安全管理
供电部门加强对高压线路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在人员活动频繁区域、作业场所附近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按行业规定分步、持续推进符合更换条件的裸铝导线更换为绝缘导线,推动全域线路绝缘化升级改造,实现本质安全。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属地镇街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零散作业的安全督导,消除管理盲区;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强对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问题的监管,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白山市江源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