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私自非法存储散装汽油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威胁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此类违法行为有如下特点:
一是由于加油站本身对散装汽油售卖管理较松,管理制度不健全,加油站工作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对相关规章制度不了解等原因,导致从隐患根源上很难管理。
二是拥有散装汽油的违法行为人对运输、存储危险物质隐蔽性强、流动性大、危险性高。大部分利用改装车辆进行运输,很难被发现。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是当前各级主管部门对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监督管理不足,执法力度不够,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正本低。相关部门缺少对危险物质的宣传教育。
现将此案例分析报告印发给你们,请各专班,各镇(街),各部门认真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学习借鉴此典型案例中的优秀做法,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同时,将此案例涉及到的违法违规行为宣传出去,让居民群众提高安全意识,铸牢安全防线。
附:《江源区公安局查处崔某某存储危险物质执法案件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江源区公安局查处崔某某存储危险物质
执法案件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关 键 词:危险物质、存储、运输
案例名称:2023年11月14日崔某某非法存储危险物质案
一、案例分析
(一)案例概况
2023年11月14日,江源区公安局城墙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中发现在森工6号楼2单元楼下停放的一辆别克车中载有若干桶散装汽油,其中铁桶20桶,塑料桶18桶,另外有空塑料桶4桶,存在安全隐患。民警迅速联系到该车辆持有人及使用人,经查,崔某某私自存储散装汽油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并对该人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依据
崔某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总结梳理
(一)剖析原因
一是加油站本身对散装汽油售卖管理较松。
二是拥有散装汽油的违法行为人对运输、存储危险物质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
三是当前各级主管部门对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监督管理不足,缺少对危险物质的宣传教育。
(二)引发的思考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严重威胁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必须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和惩处。只有通过加强对危险物质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危险物质的宣传和教育,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三)改进的措施和方法
一是各级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危险物质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危险物质的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危险物质的合法使用和安全运输储存。
二是公安机关应该加大对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危险物质犯罪行为的侦查和打击,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抓捕和处罚力度,打击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的犯罪活动。
三是加强对危险物质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加强对危险物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对危险物质犯罪行为的警惕性,减少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失,切实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