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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2-10  信息来源:白山市江源区应急管理局   收藏
百日攻坚指挥部典型案例专报(第四期)

汽修等行业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无证操作的处罚主要有以下特点:

1. 罚款金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罚款金额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对于未经审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行为,可能会处以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指示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行为,可能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 强制措施:对于正在进行违规操作的人员,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前停止作业。

3. 联合执法:该种处罚通常由应急管理部门、交运、公安机关等联合进行,体现了对安全作业的严格监管。

4. 从业限制:受到处罚的人员可能面临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的限制,或者在特定区域不得从事相关工作的限制。

5. 连带责任:如果企业员工无证操作甚至引发事故的,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汽修等行业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无证操作的处罚具有普遍性、严厉性、及时性、联合性和预防性的特点。

现将江源区消防救援大队查处某某违规操作执法案件典型案例分析报告印发给你们,请各专班,各镇(街),各部门认真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学习借鉴此典型案例中的优秀做法,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同时,将此案例涉及到的违法违规行为宣传出去,提高安全意识,铸牢安全防线。

 

附:《江源区消防救援大队查处某某违规操作执法案件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江源区消防救援大队查处某某

违规操作执法案件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词:汽车修理行业、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无证操作

案例名称:张某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无证操作案

 

一、案例分析

(一)案例概况

2023111日,江源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白山市江源区应急管理局案件移送书监督员在对移送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视频和照片进行核查确认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昌盛汽车修理部工作人员张某某在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无证上岗,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违法行为属实。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履行相关处罚程序,完善江源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30484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江源消即字20230003和张某某询问笔录等证据结合案件移送书、现场检查视频、照片和检查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依据

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决定给予张某某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总结梳理

(一)原因及思考

部分人们持有侥幸心理,认为即使无证操作或违规操作也不会被发现,嫌麻烦,图省事,降成本,总想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好的效果。尤其在生产任务紧迫和眼前既得利益的诱因下,试图简化作业方式,违反操作规程,以便利用捷径快速达到完成作业的目的。这样表面上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实则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此心理往往多存在于看似风险较低的临行性作业中,然而一旦失去管控,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二)改进的措施和方法

一是开展有针对性的精准执法。联合多部门主动靠前,积极深入的开展焊接与切割作业领域的专项整治行动,宣传一批、教育一批、整治一批;以服务指导为主,处罚整改为辅,深入强化企业、商户主体责任,逐步形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的安全意识,以点带面维护好全区安全稳定。

二是强化安全示范作用。针对不同群体、不同行业、采取集中约谈、上门帮扶、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进行专题培训,使之成为消防工作的领导人明白人带头人落实人利用以案说法等形式,深入浅出的讲解各单位、各行业部门如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常见的安全隐患以及日常生活工作中如何查找隐患、火灾危害性和遇到事故火灾后如何正确报警、逃生自救等方面内容。

三是形成社会面安全氛围。结合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发动属地消救委、社区网格员、消防志愿者等基层力量,深入农村、社区、企业、学校、家庭、沿街商铺等场所,广泛开展走街串巷上门式面对面的宣传活动,向社会群众发放各类宣传资料,利用宣传车大屏幕播放典型火灾事故案例、消防公益广告、安全警示宣传片等视频,最大限度的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身边安全环境

 


责任编辑: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指挥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