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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源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08     信息发布人:江源区自然资源局

白山市江源区自然资源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证、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三)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二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五条 集体会审应制作集体会审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八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九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一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各股室、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