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行政执法事项
(一)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1. 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2. 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3.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4.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5. 以转让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6.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1.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2. 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四)依法收回的土地,当事人拒不归还的行政处罚
1. 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行政处罚;2.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五)未按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六)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七)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八)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九)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
(十)土地调查中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土地调查中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等行政处罚
(十一)骗取土地登记、伪造、擅自涂改土地证书的行政处罚
(十二)不按规定办理土地权利设定、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十三)非法占用、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1.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2.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3.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行政处罚;4. 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政处罚。
(十四)不履行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1.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处罚;2.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行政处罚;3. 未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4.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5.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调查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其他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行政处罚流程
(一)简易程序
1、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2、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
3、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4、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程序
1、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监督抽查、违法行为人交待等违法线索进行受理和调查。2、立案。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3、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4、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载明案件调查经过、所附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局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6、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7、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8、当事人依法陈述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10、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的权利。11、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2、立卷、归档。
四、办理时限
符合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五、监督方式
由局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
六、救济方式
(一)享有权利
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
1、对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白山市江源区自然资源局陈述申辩、申请听证。2、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投诉举报
(一)投诉举报的方式及途径
公众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36
地址: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30号。
(二)反馈程序
对情况属实的,做出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无实据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
八、办公时间、地址及联系方式
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 。
办公地址: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30号区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联系方式:0439—372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