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4-06-04 信息发布人:江源区自然资源局 |
江源自然资罚决字【2022】2号 崔晨: 我局于 2022 年4 月23日对你私挖滥采露头煤一案立案调 查。经查,你于2022年4月15日未经批准,擅自在白山市江源 区松树镇富兴村进行私挖滥采露头煤,当日被松树镇自然资源中 心所制止,无采出量,情节轻微,松树镇自然资源中心所工作人 员对你进行了警告;后你又于2022年4月17日再次在此处进行 私挖滥采露头煤,随即被松树镇自然资源中心所巡查发现并制 止,你的行为属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矿产 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八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 法申请登记,经批准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或采矿权。”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 我局已于2022年5月1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予以警告; 3、处以10,00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入白山市江源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开户银行:吉林银行白山江源支行营业部; 账号:409010064463501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源区人民政府或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个月内直接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徐书田 王航宇 电 话: 0439-3721736 地 址: 江源区江源大街3113号 2022年5月19日
初审: 复审: 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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