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源自然资罚决字【2021】1号
白山市江源区天溯人山野菜加工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2月24日对你单位违法占地建设荣华民宿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8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江源区江源街道荣华村集体土地2621平方米建设荣华民宿项目,其中占用集体林地402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2219平方米,建筑面积是620平方米,建筑占地占用的是建设用地,林地上的围墙45.65延长米,该宗地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
地类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我局已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白山市江源区天溯人山野菜加工有限公司将非 法占用的262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江源街道荣华村集体;
2.限白山市江源区天溯人山野菜加工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02平方米林地上新建的45.65延长米围墙,恢复土地原状;
3.处以林地402平方米×5元/平方米=2010.00元罚款;
处以建设用地2219平方米×3元/平方米=6657.00元罚款;
罚款合计:8667.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入白山市江源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开户银行:吉林银行白山江源支行营业部,账号:4090100644635016。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白山市自然资源局或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韩俊龙 董玉国
电 话:0439-3721736
地 址:江源区江源大街3113号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