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源自然资罚决字【2020】5号
于长城:
我局于2020年6月23日对你违法占地建设住宅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3年8月10日在江源区大阳岔镇路庄子村购买万军住宅,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于2014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了翻扩建,用地面积为963.19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01.73平方米,该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必须依法登记备案。未依法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和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占用土地的,必须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批。”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
地类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我局已于2020年6月2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于长城将非法占用的963.1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江源区大阳岔镇路庄子村集体;
2、处以963.19平方米×3元/平方米=2889.57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入白山市江源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开户银行:吉林银行白山江源支行营业部,账号:4090100644635016。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或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韩俊龙 董玉国
电 话:0439-3721736
地 址:江源区江源大街3113号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