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
发布时间:2024-01-01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江源区应急管理局 |
委 托 单位:白山市江源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李风伟 被委托单位:白山市江源区矿山救护队 法定代表人(队长):王凯 为了进一步依法规范江源区应急管理局委托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区域内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直接查处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指导企业及时整改隐患。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计划执法检查的要求,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三)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 (四)提请查处权。被委托人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五)行政处罚权。对检查时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企业罚款5万元以下(含伍万)、个人罚款1万元以下(含壹万)的行政处罚,检查人员可以自由裁量进行处罚。对企业罚款5万元以上、个人罚款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由检查人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规科法制审核同意并通过集体讨论后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书时限: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1日。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由分管行政执法工作局党委成员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保障机构与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的设施和工作经费,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规范,探索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 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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